日前,在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某贸易公司进口的冷冻食品因冷藏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而全损,只得另行通过航空运输重新进口。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航运公司赔偿货物货款、进口关税、货运代理费、航空运输费等七项损失。原告认为上述损失都是涉案海运货物灭失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根据《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全部赔偿。被告则认为自己只需赔偿货物本身的损失。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分歧在于涉案货物损失的赔偿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在本案中优先适用于《合同法》,有关货物灭失的赔偿额应按照货物的CIF价值即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承办法官遂抓住争议焦点,在庭前沟通中多次进行了法律释明,被告即主动提出愿意按照货物的CIF价值赔偿原告,双方最终在开庭前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