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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遏制恶意诉讼再下制度“猛药”

时间:2013-05-21 16:5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研讨背景 你和他打的官司,损害了我的权益,该怎么办?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的途径,大都通过启动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在今年实施的新修订的民诉法中被引入。 日前,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共
  

    研讨背景
    你和他打的官司,损害了我的权益,该怎么办?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的途径,大都通过启动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在今年实施的新修订的民诉法中被引入。
    日前,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共同主办,上海市法官协会、上海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协办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在沪举行。来自法院系统、法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领导、专家、学者齐聚一堂,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细化与完善商计献策。
    居心叵测的官司
    当下,少数当事人试图通过打官司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去年,闸北法院审理了一起父母状告儿子要求归还房产的案件。据原告称,该房产原是老黄租赁的老公房。十多年前,儿子阿琦没有经得家庭成员的同意,冒充老黄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字,且偷用老黄私章,将房屋产权人写为阿琦自己。2010年,阿琦又将老黄骗到房产交易中心,让老黄在一张纸上签字。后老黄到交易中心查询房产信息才得知房产证上的名字已为阿琦。于是,原告要求确认老黄与阿琦之间的过户行为无效。此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儿子把房屋产权归还父亲,并协助父亲办理产权重新过户的相关手续。
    然而,这个看似合理的案例背后却隐藏着阿琦要逃避债务的企图。原来,早在2010年,上海一家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其他法院状告阿琦,要求归还到期债权8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谁知,在执行过程中,阿琦却玩起了让父亲状告自己取回房屋产权、以规避房产执行的把戏,损害了案外第三人债权公司的权益。
    “这样的例子并非个别”,闸北法院副院长璩富荣介绍说。他还举出了一些其他的案子,譬如在物权纠纷中,标的物实际上是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在婚姻诉讼中,假离婚的“醉翁之意”在于逃债;在股东诉讼中,股东代表恶意侵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当事人的此等虚假诉讼行为往往难以识别,法院判决落下的那一刻可能也就意味着案外第三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正是出于更为有效地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新修订的民诉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列入该法的第56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另一种救济途径,与原先的执行异议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驾齐驱,为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下了一味制度“猛药”。
    无辜的案外“第三人”
    闸北法院还曾审理过一起朱女士和王先生的离婚纠纷。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共有房屋产权由朱女士享有三分之二份额、王先生享有三分之一份额的离婚协议。然而,房屋的产权共有实际上还包括王先生的母亲,两人析产的离婚协议显然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王先生的母亲后来通过再审程序保住了自己的财产,这种情况按照新民诉法就可以通过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维权。
    然而,相关法条规定还较为原则。“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较多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价值和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新制度、如何具体进行程序适用和程序衔接亟待研究解决。”闸北法院院长钱锡青坦言。
    就如何进一步加深对该制度立法精神的理解和法条的准确适用,上海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张海棠认为,“一方面,适用与理解要和立法目的相契合;另一方面,注意平衡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第三人权益保障的关系。”
    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非常重要,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文哲首先给出了观点:此项制度诞生背景,是原有的第三人权益保护制度供给不足、保护不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高明生进一步阐述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属于形成之诉,不能含有新的给付或确认内容;属于独立之诉,特点在于不以案外人提出异议或申请再审作为前置程序,不同于附着之诉;属于独立于再审程序的非常救济程序。
    “这一制度相较于其他救济途径而言,对案外人保护的力度可能更强;当事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相较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而言,更有主动权;但在给予第三人更宽松、主动的救济途径时,还要防止滥诉。”上海高院民二庭庭长俞秋玮指出。
    权利救济重在“做实”
    案外第三人要撤销的是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实践中如何进行立案审查、案件审理,以及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竞合时怎样处理,这些都是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后摆在法院面前的现实问题。
    对于立案审查,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克强认为,只要有证据,即应立案。至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则应放在审理过程中去确定。
    对此,法院方面则持更加谨慎的态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铮建议,立案审查的内容以实质要件的把握为重点,目标是过滤相当数量的不适格的起诉;任务是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一般的起诉条件;立案程序设置上参照再审程序。
    “案件审理的定位也应当是一种特殊的再审之诉”,上海高院审监庭副庭长蒋浩认为,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可参照再审程序。
    而据记者了解,前不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首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该案因股权纠纷引起,相关审理工作已着手进行。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中,针对虚假诉讼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情况,案外人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进行权利救济,但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适用交叉重叠的情形。上海高院法官金殿军认为,与其让权利人在多条救济途径之间左右为难、无所适从,不如统一由债权人作为第三人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救济。
    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则强调,“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程序,要从保障当事人行使基本的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角度来决定程序适用的基点,以当事人的选择作为程序适用的基准。
    “对于受到生效裁判损害的案外第三人,从整体上来看,应该做的是尽量为其提供权利救济的通道。”复旦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章武生进一步强调说。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更快更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与会专家们对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殷切期望。
    对此,盛勇强表示,法院将注重并加强对研讨成果的有效转化,切实推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确适用,以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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