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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封“维多利亚的秘密”总经销商 法院认定虚假宣传判赔8万余

时间:2013-05-28 15:18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出售从美国进口的正品,但因自封总经销商被品牌权利人告上法庭。近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锦天服饰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出售从美国进口的正品,但因自封总经销商被品牌权利人告上法庭。近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锦天服饰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和合理费用2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是“VICTORIA′S SECRET”商标的权利人。2011年,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发现锦天服饰公司销售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的商品并对外宣称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品的总经销商。为此,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锦天服饰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费用23万余元。
    锦天服饰公司则认为,他们销售的商品是从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的母公司LBI(Intimate Brands ,Inc.)公司处购买的正牌产品,再以批发销售的方式销售给零售商,因为出售的是正牌商品,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为此,锦天服饰公司提供了付款凭证,证明曾向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的母公司LBI公司购买过价值500余万美元的商品。
    法院经审理查明,锦天服饰公司于2007年从LBI公司处购买了价值约为510万美元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商品,在销售时,双方约定“转售只能(非目录或因特网)传统零售”。此后,锦天服饰公司向长沙新世界时尚广场等销售,在这些出售的内衣吊牌上都印有“维多利亚的秘密”“中国总经销: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等字样。
    法院审理中,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向法院明确表示在中国境内没有实体经营活动,所有销售行为均是通过邮购和网购的方式进行。
【以案说法】
    锦天服饰公司以批发销售的方式向多家零售商销售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内衣的行为,的确违反了其当时购买商品时的承诺。但锦天服饰公司出售的是通过正规渠道进口的正牌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在商品的吊牌、衣架、宣传册上使用“维多利亚的秘密”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不会构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而,锦天服饰公司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就对外宣称是“唯一指定总经销商”,这种宣传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锦天服饰公司与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存在授权许可关系,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也会对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今后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活动产生影响,致使利益受到损害。为此,法院认定锦天服饰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和获利,法院根据被侵权商标的价值、虚假宣传行为的性质等结合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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