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大城市,为降低居住成本,不少外来务工人员选择租住“群租房”。然而,由于“群租房”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及邻里矛盾,使“群租”现象广受诟病。
笔者日前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在该院审结的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因“群租”引发的纠纷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群租”纠纷究竟由何而起?又是谁在“群租”的利益链条上获得了好处?
二房东:
“群租专业户”频现法庭
近日,安徽人张力(化名)熟门熟路地走进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501法庭。张力已记不清这是他一年里第几次走进法庭,这次他坐在了被告席上。
上午9点,主审法官宣布开庭。“请求法庭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将承租的房屋恢复原状;赔偿家具损失4000元……”将张力告上法庭的陈先生一口气列出了8项诉讼请求。
原来,陈先生于去年7月将房屋出租给张力,可没想到张力拿到钥匙后竟在这间两居室里搬进了10个铁架床,上下铺总共20个床位。“物业公司和社区民警已不止一次要我解决‘群租’问题。”陈先生很是无奈。
“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让租客搬走。”与激动的陈先生相比,法庭上的张力显得淡定很多。除了不愿赔偿经济损失外,对陈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张力均表示同意。
笔者注意到,从去年至今,仅张力一人就在黄浦区法院涉及了15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这些案件中,不论张力是原告还是被告,纠纷的起因都极为相似,全部都是由于张力把从房东处租来的房子作为‘群租房’对外转租。”黄浦区法院民四庭庭长黄利民介绍说。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像张力这样的“二房东”已成为当前房屋租赁市场中“群租”纠纷频发的重要推手。“这些‘群租专业户’往往在市中心某一区域承租了多处房屋,然后稍加改建并添置简单家具后予以转租,从中赚取租金差价,以此作为职业牟取利益。”一直关注“群租”现象的黄浦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任李仲华告诉笔者。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还发现,有的‘群租专业户’开始发展新的对象共同实施‘群租’行为,有的则经常作为诉讼代理人到法院应诉。”李仲华说。
最终,为尽快解决房子被“群租”的烦恼,陈先生作出让步,在放弃向张力索赔经济损失后,双方自愿解除了租赁合同,租客们搬出了陈先生的房子,陈先生则提出撤诉。
房东:
赶走群租客反成被告
“明明是租客违规转租、‘群租’在先,如今却反咬一口说我违约。”回想起去年的那场官司,孙先生至今仍然想不明白,自己阻止房客“群租”,竟惹上了一场诉讼,被索赔高额违约金。
事情还得从2011年孙先生与租客陈小姐签订的一份租房合同说起。当时,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孙先生与陈小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一套一居室租借给陈小姐,租期3年,租金每月2500元,房租“付三压一”。
在陈小姐付清了首期房租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移交手续。本想着可以就此安心地等着收房租,可谁想孙先生却遇上了大麻烦。“还不到一个月,我就接到派出所的通知,说因为我房子漏水,邻居拨打了报警电话。”孙先生放下电话便匆匆赶到自己的房子。
现场的景象让孙先生大为吃惊:“41平方米的房子里竟住进了8个人,而这些租客我根本不认识。”从房客们口中孙先生得知,他们都是同一家公司的员工,这里被用作了员工宿舍。租客们还表示,公司与陈小姐总共签订了半年租约,当时陈小姐提出了一份由孙先生签字的委托书。而事实上,孙先生对所谓的委托书一无所知。
由于担心“群租”会产生更大的安全隐患,孙先生找到承租人陈小姐要求协商解决,可对方始终不愿露面,孙先生无奈选择了报警。在社区民警和居委会的协调下,租客们同意合同到期后马上搬离。
本想着这场风波可以就此平息,可法院的一纸传票让纠纷再度升级。租客们搬出后不久,陈小姐就以孙先生赶走房客、单方面终止合同为由,将他告上了法庭,不仅要求其退还保证金和剩余的租金,还索赔违约金8万余元。
“合同中约定了承租方可以转租,现在是孙先生赶走租客,无理闹事,严重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陈小姐态度十分坚决。
事实上,孙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笔者注意到,在黄浦区法院审理的涉“群租”案件中,房东因制止“群租”而被承租人起诉的情况占有相当的比例。这些案件中,承租人往往都具有转租权,从而将房屋多人、多次进行转租最后形成“群租”。而一旦遭到房东拒绝,承租人就会拿出租房合同,索赔高额违约金。
对此,黄利民特别提醒房主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注意留意合同中是否包含有同意承租方进行转租的条款,并对入住人数进行事先约定。
孙先生是幸运的,经历了一番波折后,法院并没有支持陈小姐索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指出,根据合同约定,陈小姐有权进行转租,但41平方米的房子供8人居住违反了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孙先生据此报警,并由民警和居委会协调租客搬走并无不当,孙先生并未违约,无需赔偿。
中介推波助澜
大学毕业不久的李小姐为方便工作,找到一家房产中介想要在市区找一间一居室。“一居室的房子很紧俏而且价钱高,如果与其他人一起合租成本就能降低很多。”在房产经纪人的一番推荐下,李小姐决定先去看看房子的情况。
中介推荐给李小姐的这套房子位于市中心一高层住宅内,租金每月不到2000元。“房子虽然有点小,但地段、装修都不错。”李小姐一眼便相中了这个房间。
签约前,李小姐特地提出要看一下房东的房产证以确定房屋权属情况。“房子保证没问题,出租人肯定有权出租。”见中介说得这么肯定,李小姐便签下了租赁合同,并支付了半年的房租和押金。可此后发生的事情却让李小姐对自己的决定后悔不已。
搬进去不久她发现,这套所谓的合租房其实就是“群租房”,两居室的房子里总共住进了七八个人。更夸张地是,由于房东发现了“二房东”擅自转租,李小姐连同其他租客被赶出了这套房子,而当初租给他们房子的“二房东”则不知去向。
付了房租却被赶出房子,李小姐认为中介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于是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对此,中介公司也承认自己的中介行为存在瑕疵。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李小姐和中介公司都表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处理此事,经调解,中介公司同意赔偿李小姐中介费和房租等损失3000元。
“个别房地产中介公司在明知‘群租’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为赚取中介费,仍与‘群租专业户’联手,积极寻找房源和客户。”李仲华告诉笔者,在案件审理中他们发现,一些房产中介在明知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情况下,仍积极促成转租,侵害出租人的利益。
“‘群租’现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一些中介从业人员为个人经济利益,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成为这一现象的推波助澜者。”对此,李仲华指出,房地产中介机构理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做“群租”的过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