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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未举证证明车辆缺陷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被判承担责任

时间:2013-06-07 11:1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日前,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投保车辆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代位起诉车辆制造商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10 年 7 月,王某购买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车一辆,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 2011 年 8
  

        日前,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投保车辆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代位起诉车辆制造商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10 年 7 月,王某购买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车一辆,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 2011 年 8 月,该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车辆行驶途中发动机舱室内故障引发火灾并扩大成灾。平安财保依保险合同向王某赔付了 26 万余元,王某将该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平安财保后,平安财保以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引起自燃,应承担产品责任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一汽大众赔偿其经济损失 26 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平安财保尚不能证明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以及本案车辆自燃是因质量存在缺陷导致为由,驳回了平安财保的诉请。平安财保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导致机动车辆自燃的原因包括所有权人或驾驶人自身过错、外来因素及保险车辆自身质量缺陷三类,鉴于平安财保已举证证明保险车辆自燃不存在人为或自然的外来因素,故应认定自燃系由车辆自身质量缺陷所致。一汽大众作为制造商未举证证明该缺陷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改判支持平安财保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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