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6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媒体见面会上,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通报了上海高院制定的《关于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意见》的有关情况,以及近年来上海法院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通报,上海近期制定十条实施意见贯彻今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意见要求全市法院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切实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二是严格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意见要求全市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司法解释规定,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使犯罪分子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体而言,要坚持两个从重原则:第一,在定罪上从重,意见提出,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食品犯罪基础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并受贿的,以相关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第二,在量刑上从重,意见提出,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要获利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公司、企业,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对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依照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是加强调研与指导,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四是强化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2010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68件150人。其间,依法审判了“熊猫奶粉”案、“染色馒头”案、“地沟油”案、“毒豆芽”案等社会广为关注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审理情况来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一是涉及罪名较多。二是涉及食品较广。三是案发区域郊区突出。四是被告人文化层次低、法制意识淡薄。五是共同犯罪突出。六是案发原因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