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中院通过运用专家证人制度,成功促成首例股指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原告穆某系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的客户。 2012 年 11 月 5 日上午 8 时许,其使用交易软件对持仓 1 手的期指 IF1211 合约指令卖出平仓,委托平仓价为 2313.20 元。因尚未开盘,其根据系统提示选择“将该委托保存,待开盘后自动发出”,随后关机。当日收盘后,穆某经查询发现,此合约当日最高价达 2330 元,高于其委托卖出价格,但其开盘前下达的委托卖出指令却没有交易。穆某认为,东证期货未按其交易指令行事,导致其错过最佳交易期,最终以 2169.20 元卖出造成损失,故请求判令东证期货赔偿损失 43200 元。东证期货辩称其未违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查明事实,一中院邀请系争交易软件的主要研发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到庭接受询问,专家对委托单、条件单、预埋单等专业术语的涵义作了详细阐明,并根据操作规程证实如在非交易时段下单,相应委托单会转化为预埋单,并在交易时段提交到期货公司的服务器,但要执行该指令,软件必须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软件使用说明对此有明确提醒,客户在下载软件时应当阅看并接受,否则无法进行安装。该案庭审结束后,穆某基于对专家证人解释的认同,表示愿意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后经一中院主持,东证期货自愿对穆某的损失补偿 1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