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已经离婚或正在办理离婚的夫妻一方的亲友起诉夫妻双方偿还共同借款的案件日渐增多,且债权人与夫妻中的直接借款一方对借贷事实的意见往往高度一致。为防止恶意诉讼,黄浦法院总结出“五步法”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查:第一步,审查借款事实是否存在。重点审查资金来源及交付方式,对借款人自认但借款事实存在明显疑点的,对借款时间、地点、每笔款项数额、交付、借条形成过程等细节进行交叉询问、隔离询问,避免串供风险,从细微处发现破绽。第二步,审查是否具有举债合意。一方面审查借款原因,配偶事先是否知晓或知晓后的反应;另一方面综合借款前后夫妻关系是否和睦、是否分居等因素进行判断。第三步,审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通过双方工作、收入情况、款项用途等方面考查所借款项是否有理由、有必要、真正、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必要时应责令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的去向、用途。第四步,举证责任适当倾斜。鉴于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夫妻中的非直接借款方在庭审中处于弱势地位,故不宜机械照搬一般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规则,当现有证据存在疑点时,告知债权人及借款人需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督促其进一步补强证据,否则将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第五步,辅助利用鉴定、测谎等技术手段。在各方陈述与证据均无明显优势,且法官无法形成导向性心证的情况下,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或对相关事实进行测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