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家咨询公司回复一中院司法建议,表示将加强企业管理。一中院在审理本市一家建设承包公司诉本市某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发现,该咨询公司作为本市某大学的投资监理单位,在进行社会审价后,又接受委托进行司法审价,违反了鉴定人员自行回避的规定。为此,一中院向该咨询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告知其鉴定人员如与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应主动退出该案诉讼,同时建议其加强内部管理,增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确保公司整体工作的有效运转;加强对法律法规,尤其是《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该咨询公司复函表示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进行整改:一是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在组织架构、人员设置、项目管理上采取集中管理,确保今后不再发生与当事人发生利害关系的情形。二是进一步加强员工法律培训。定期组织企业内部员工对司法鉴定的工作内容、注意事项、法律法规等进行学习,特别是加强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在处理司法审价业务过程中,一旦遇到法律规定理解适用方面的问题,将第一时间与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沟通,以保证出具的每一份司法审价报告都经得起法律的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