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中院审结原告诺基亚公司诉被告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原告诺基亚公司诉称,其系名为“选择数据传送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发明涉及一种方法和终端设备,用于在几种可用的数据传送方法中选择一种方法来发送电信系统中的消息,而华勤公司制造和销售 L 160A 、 V91 、 S 300C 、 S 520A 和 L18 型号手机的行为侵犯了该专利,故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共计 2000 万元。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装置,其撰写方式是在方法步骤特征前附加“被配置为”进行限定,这是一种功能性特征。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原告专利说明书没有对装置本身如何“被配置为”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说明,因此不能得出原告所称“充分公开”、“充分描述”的结论。如果对这样的装置予以保护,就会给予一种纯功能限定的装置予以保护,这既阻碍了技术创新,又会导致专利的保护范围囊括了实现该功能的所有实施方式,显然是与专利法的目的相违背。据此,一中院判决驳回了诺基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