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当事人凭《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救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的,法院将在一审法院移送案件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是否准许。对没有批准的,限期缴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执行
一、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本院一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3、公证机关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标的金额为80万元以上)
4、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
5、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 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次起算。
1.请执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
2.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文书执行的,申请期限从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3.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天。
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执行申请书。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是自然人的的应当亲笔签名。
2、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它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是自然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授权委托书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