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行中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人无须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中将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执行费。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按规定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五.特别规定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附:1、诉讼费用缴纳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交款。 或在递交上诉状之后七日之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1、 以现金方式交款的,到农行驻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款。
2、 以其它方式交款的,凭农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即时向法院调换《诉讼费专用票据》。
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
账 号:8300011144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分行营业
附2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范围及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一、财产案件
1、一般案件按争议的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千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4%加10元;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3%加510元;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的,按争议金额的2%加1510元;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1.5%加2510元;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1%加5010元; 超过一百万元至的,按争议金额的0.5%加10010元。
2、破产案件受理费按照破产企业的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加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知识产权案件,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3、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4、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财产争议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其它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三、执行案件
按申请执行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