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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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