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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时间:2011-05-11 17:2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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