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判泄密不利于办案人员的权益保护。在案件的操作过程中,有些内容是不宜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公开的,如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这些内容一旦泄露,小则会被不明理、不懂法的当事人纠缠,大则难免会有人身甚至是生命的危险。
4、审判泄密有碍于法院的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在某些情况下,泄密人之所以泄密,无非是接受了当事人的一些本不应接受的利益,从一己之利出发或是为了人情和关系而为之。审判泄密容易导致审判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枉法裁判,索贿受贿,从而滋生司法腐败,妨碍司法公正,不利于法院的廉政作风建设和队伍素质的提高。
三、审判泄密现象的原因
保守审判秘密,本是法官法及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但在审判实践中,泄露审判秘密的现象及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保密意识不强。根据主体的不同,又可以细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领导的重视不够,另一方面是部分审判人员对自己的要求不够严格,保密意识差。在领导方面,个别领导对审判保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片面强调办案的快与多,而忽视了审判纪律、作风建设问题,有的甚至只强调审判公开,而忽视了有些必须保密而不能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的内容的保密工作,造成了“领导不重视,我也不在乎”的现象。从一般的审判人员的角度看,有些审判人员未能严格地要求自己,在“拜金主义”的影响下,把持不住作为一个法官应有的原则,而拿了审判秘密与当事人做交易;而有些审判人员则出于“人情”和“关系”,挡不住熟人、领导的“招呼”、 “说情”而违反审判纪律,泄露了审判秘密。
(二)保密制度不健全,对审判人员的约束不够。对于审判泄密现象,制度约束不够无疑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外因。倘若我们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保证,即使有些人有心为之,也会发现自己无法规避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为。但在现实的审判中,我们却缺乏一系列可操作性强的保密监督管理制度,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又规定得过于原则,从而使审判保密工作只停留在“喊口号”的阶段上而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三)对泄密的人和事追究不够、惩处不力。有的时候,虽然有制度可依,但对于一些泄密现象的责任追究力度却不够,甚至出现没有相应的执法人员的情况,这便使得保密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也在某种程度上滋生和放纵了审判泄密现象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