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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摘要: 审判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排斥外在的监督和干预是其独立的内在要求。而现行检察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院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本文在比较和评析国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础上,指出审判独
  

  〔4〕参见前引〔2〕,邹建章文;莫颂要:《对审判监督制度若干问题的调查及完善意见》,《北京法制报》1995年第6期。

  〔5〕李忠方、王开洞主编:《民事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6〕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页以下。

  〔7〕转引自前引〔6〕,梁冶平书,第257页。

  〔8〕转引自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8页。

  〔9〕同上,第163页。

  〔10〕〔11〕刘全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页。

  〔12〕转引自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错案追究制”的误区》,《法学》1998年第3期。

  〔13〕贺卫方:《司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2页。

  〔14〕〔15〕参见前引〔5〕,李忠方、王开洞主编书,第65页以下。

  〔16〕王淑贤主编:《中国检察学》,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页。

  〔17〕前引〔5〕,李忠方、王开洞主编书,第67页。

  〔18〕参见丘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第45页、第73页。

  〔19〕转引自[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36页以下。〔2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6页。

  〔21〕1985年8月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经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2号决议和1985年12月13日第40/146号决议核可。

  〔22〕〔23〕 李桂茂等:《法律监督新探》,《新疆社会经济》1995年第5期。

  〔24〕参见李浩:《民事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载陈光中主编:《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8年卷〉);杨立新:《新中国民事行政检察发展前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汪治平:《民事抗诉若干问题之管见》,《人民司法》1999年第11期。

  〔25〕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时,坚持要发表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当庭予以制止。对此,检察人员则声称要对其实行法律监督,检、法两家的冲突可见一斑。

  〔26〕蔡彦敏:《从规范到运作-论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若干问题》,1999年全国诉讼法年会论文。

  〔27〕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抗诉的次数,但199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对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原抗诉检察院无权再抗诉,只有原抗诉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这一批复实际限制了检察院的抗诉次数,对一个案件最多抗诉三次,即最终由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抗诉。最高法院通过批复的形式限制检察院的抗诉次数,从更深层次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和检察院监督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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