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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摘要: 审判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排斥外在的监督和干预是其独立的内在要求。而现行检察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院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本文在比较和评析国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础上,指出审判独
  

  有错必究是我国多年来奉为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其本意是指凡是因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其他原因判决错误的案件,都要予以纠正。这无疑是一项非常理想的司法原则,符合我国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传统。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程序正义、诉讼公正以及审判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得以加强。对于何谓错误的判决、裁定,什么是错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错案”的命题在大众的观念中潜在地隐含着这样一种认识,即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裁判,否则就是错误的裁判。但事实并非如此,在许多情况下,不同的法官(同样包括检察官)、不同的法学家以及不同的律师对同一案件的正确裁判的理解显然不会完全一致,这是任何一个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人都十分清楚的道理。事实上,如果法官审理案件如同小学生做算术题那样,只能得出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法院的工作也就大大简化了。〔6〕

  在众多的案件中,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只不过简单案件的不确定性相对弱些,疑难案件则相对强些。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争议的疑难案件往往是在法律的适用和事实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案件。

  一般而言,对案件的判断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事实标准,一个是法律标准。这两个标准都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案件的不确定性。以下就这两个方面分析案件的不确定性来说明检察院基于裁判错误进行抗诉的不合理性。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不确定性

  我们通常所讲的事实是指真实的客观情况,或案件实际发生的本来面目。但是,在审判实务中要查证和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没有亲身经历过,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活动来确定。审判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让与事件无关的法官通过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观察、分析、判断,从而查证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是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法定证据,而关于证人证言是否可靠的问题,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国外一些法学院曾进行过证人证言可靠性的试验,即在教师授课过程中,一个事先安排好的人突然闯进教室并袭击教师或学生,然后逃离教室。在众多的试验中,学生事后对事件的描述与实际情况总有相当大的出入。〔7〕关于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事实怀疑论”的主张者弗兰克认为:事实需要通过证人来确定;证人的记忆力是有限的;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受证人和法官个人因素的影响,因此法律上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中的事实总有一定的差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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