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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刑事二审听证程序的若干构想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二审开庭的相关规定及面临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二审开庭的相关规定及面临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的,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司法实践中,二审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均适用书面审理,即不开庭审理。但二审书面审理存在以下几个局限性:一,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受到完全剥夺,申请调取新证据、提出新证据权、最后陈述权、辩论、辩护权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二,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把握只能是听取承办人的汇报,不能亲自听取被告人的供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更有效发现事实的疑点;三,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汇报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且受业务水平局限,不同程度影响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四,不经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事实当庭予以举证、质证,并经被告人、辩护人对案件存在的疑点进行强调,会导致合议庭成员忽略可能会影响案件裁判的一些情节;五,在实际上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制度,降低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如果二审案件均开庭审理,在实际操作中则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检察院阅卷时间不计入审限,人为造成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降低办案效率;二,检察机关出庭人力资源不足,往往以人手不足为由拒绝出庭。或检察机关因对二审案件可能出现对己方不利的后果而拒绝出庭;三,从法律规定上,除抗诉案件明确规定如检察院机关不出庭以其自动撤回抗诉处理外,对检察院二审拒绝出庭的无强制性制裁措施;四,从法院的实际来看,存在庭审资源配备不足现象,如警力不足、合议庭工作量较大、合议庭部分成员对二审均开庭审理的观念尚未发生转变、二审案件到基层法院开庭工作量较大。如对被告人进行转押成本过高。二审案件不能开庭审理的主要制约性因素是检察院不愿意出庭。

  二、法律规定对适用二审听证程序留出的空间

  《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对书面审理作出规定,二审听证程序在性质上仍属书面审理,仅是对书面审理中提审阶段的变更,不违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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