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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刑事二审听证程序的若干构想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二审开庭的相关规定及面临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
  

  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有两类:一、事实清楚的(刑诉第一百八十七条);二、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解释二百五十三条)。因此,不改变原事实的案件可以适用听证程序。其中,对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以证据不足予以否定的,并未改变原事实,而只是对事实不予认定,亦可以作为听证的范围。对于全部事实均属证据不足案件,因涉及到对被告人宣告无罪,不宜适用听证程序。

  三、适用二审听证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审听证程序是指,对于部分二审案件在检察机关不到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运行准庭审程序,以避免书面审理的弊端,并避免开庭审理存在的问题的程序。二审听证程序在性质上属于二审案件书面审理的范围,不属于开庭审理。

  笔者认为,在现实情况下,全部二审案件均适用听证程序存在庭审资源配备不足的情况,因此,目前只能对于部分二审案件适用二审听证程序。主要用于对维持案件进行听证,以避免开庭审理及书面审理的问题。

  二审改判案件,原则上应以开庭为首选目标,但在检察院不愿意出庭的情况,只能以听证程序部分取代开庭程序,案件应限于可在不开庭情况下作出裁判的二审案件。对于案件事实、证据问题及重大适用法律问题存在争议的二审改判案件,一般均应送检察院阅卷,征求检察院意见。在检察院提出意见后,如其不愿出庭的也可在适用听证程序的情况下进行改判。但对于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不能运用听证程序。

  适用二审听证程序的范围可包括以下几类案件:

  1、维持原判的案件。2、上诉人对认定事实、证据均无异议,仅对定性、量刑、适用程序、适用法律提出异议的案件。3、上诉人对认定事实或证据提出异议,经书面审查一审卷宗、听取辩护人意见,上诉理由显然不能成立的。4、上诉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经书面审查一审卷宗、听取辩护人意见,原判认定证据存在瑕疵,经二审补充证据,调查的证据支持原认定事实的。5、上诉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经书面审查一审卷宗、听取辩护人意见,认定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无补充取证可能的。6、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全部上诉人必须符合上述条件规定的事由。

  四、二审听证程序适用原则

  二审听证程序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即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必须开庭审理的,不能以听证程序代替开庭程序,造成检察机关参与、监督刑事诉讼职能的虚化。2、、严格遵循刑事证据原则。即对二审听证程序中采用的新证据不能作为二审裁判中引用的证据。二审裁判只能引用经一审法院举证、质证的证据。3、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的原则。不能因为实行听证程序降低案件审理效率。4、坚持公开、规范的原则。二审听证程序应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二审听证程序应参照开庭审理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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