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二审听证程序的审理阶段
二审听证程序可参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可简化其中的部分程序,仅保留必要的关系到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权益的程序,以尽量节省时间,提高效率。笔者认为,对听证程序可简化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听证准备阶段。1、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辩护人,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2、告知当事人,经合议庭决定对本案适用听证程序,不开庭审理。
(二)听证调查阶段。1、在询问上诉人、被告人是否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合议庭可自行决定是否宣读一审判决书。2、上诉人可以陈述自己的上诉理由,同案的未上诉被告人亦可陈述对于一审判决的意见。3、辩护人可以讯问上诉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上诉人、被告人发问。4、审判人员可以讯问上诉人、被告人。5、审判人员听取辩护人意见。
(三)辩论阶段。听证程序有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讼诉代理人参与的,可以进行辩论。审判长认为不需辩论的,可以不进行辩论。上诉人及被告人均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六、案件的处理方式。
刑事二审案件听证后,应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有关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即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的,可当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存在瑕疵,经二审补充完全的并支持原认定事实的,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原判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的,可当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原判适用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认定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可作出判决,予以改判。但不得加重上诉人或被告人刑罚。5、原判决认定证据不足的,可作出认定证据不足的判决。6、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错误的,可予以改判。
适用二审听证程序的案件,不能作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改判。因此改判直接造成对刑诉法规定的违背,设及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应商请检察院出庭,否则应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