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弊端及对策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一个政治民主、法制发达的国家,程序法应当得到很大的重视,因为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的实施才能得到正确的实行。而且,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 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同样,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当把惩
第三,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存在,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辩护依赖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 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什么是“事实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把《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事实清楚”具体化为两点:一是一、二审合议庭对案情事实的认定一致;二是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这里该《解释》 问题有二:1、如果二审合议庭是在“证据充分”(笔者权且认为是理想状态的“证据充分”,司法实践还表明法官对于“证据充分”的认定往往受到主观认识的影 响而未必正确。)的基础上对案情事实的认定与一审合议庭一致,那么,不开庭审理尚属符合法律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 官往往忽视“证据充分”,而仅是一、二审合议庭对案情事实的认定一致,更多的是法官主观认识上的一致。在目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仅以 一、二审法官对案情事实的认定一致作为“事实清楚”的“标准”十分不恰当。更严重的是,这种法官主观认识上的一致因为不需要像检察官指控那样将观点摆在被 告人、辩护人面前,所以被告人、辩护人也就无法“有的放矢”地行使辩护权,这已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辩护依赖权。2、“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中的 “证据”显然是指真实、合法的有罪证据,不真实、不合法的有罪证据再多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然而有罪证据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合法,要靠开庭审理 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当然主要是辩护人的)质证和辩论后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断。没有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辩论意见就当作真实、合法的有罪证据而判断 “充分”与否,这又已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辩护依赖权。
应当指出,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要是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如果辩护律师在一审审理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在二审辩护中对案情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与其一审审理辩护观点也“没有变化”,那么,仅仅依据二审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与一审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没有变化”就 以“事实清楚”为由而不开庭审理,根本不考虑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进行有罪证据的质证辩论,显然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辩护依赖权,与诉讼民主化、科学 化和公正化国际潮流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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