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这类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程度高,开庭审理可以强化刑罚的特殊教育和一般教育功能,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因此对这类案件不论二审合议庭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均应开庭审理。
(5)涉及原审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甚至索贿、受贿等影响公正裁判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对上述案件以外的案件,是否开庭审理,可暂由合议庭依法确定。
从我国三大诉讼法审判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苦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自 2002年4月1日起和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关于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审实体审理,已经普遍地实行了开庭审理。那么作为人权保障的有力屏障的 《刑事诉讼法》,更应该与时俱进,其所规定的二审程序更应该实行开庭审理,以彰显审判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以确保二审裁判的质量,从而有效的打击犯罪和保 障人权。鉴于此,笔者认为,随着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应该适时的对《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进行修改,取消对刑事上诉案件的不开庭审理方式,对刑事上诉案件 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保证审判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符合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和公正化的国际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