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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弊端及对策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一个政治民主、法制发达的国家,程序法应当得到很大的重视,因为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的实施才能得到正确的实行。而且,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 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同样,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当把惩
  


    笔者认为,二审审理方式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形式问题,它服务于审判任务。二审审理方式是否恰当,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作用,关系到能否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关系到两审终审制的真假虚实,归根结底,关系到能否准确有效的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以及切实履行上级法院的职责。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存在,直接侵犯了被告人享有的依法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公正和公开审判 的权利,破坏了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辩护依赖权,也留下了二审法官渎职的隐患。其存在的弊端已到了不容 忽视的地步:
第一,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存在,直接侵犯了被告人享有的依法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
    “审判公正”一词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常用的术语,然而要想准确地表述这一概念的涵义十分困难。关于公正一词有各种不同的解释,现代汉语词典认为:“公平正 直,没有偏私。”罗尔斯认为“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庞德说是“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我国有的 学者认为:“公正是指人们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关系,如果人们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分配一一分配过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是合理的,则被称之为公正,反 之,则被称之为不公正,也就是说,公正是指人们之间分配关系的合理状态”。参照上述说法,笔者以为所谓审判公正是指在审判活动中按照公开、公平、中立的原 则,制定和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实现对诉讼主体与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的正确平等的合理分配,并接受社会监督,使之达到理想的正义结果。因此要实现审判 公正的前提必须是审判公开,使诉讼主体与诉讼参与人公开地参与审判活动,使社会公众以旁观者的身分公开地参与监督审判活动,使法官居中裁判。
    由此可见,公正是以公开为基础的,而审、判公开是以开庭审理为基础和前提的。《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规定只有开庭审理一种。至于对上 诉案件的二审审理方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在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实行的实际是法官审查 判断式(纠问式)审判,控方不参与指控,关于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全凭一审卷内书面材料和承办法官的主观判断,辩护人被允许提交一份辩护词,没有控、辩双方的 质证辩论,辩方作用甚微甚至没有,也没有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其审理的全过程只有承办法官和合议庭知道,这种审理方式究其实质是不公开审理,公开 是公正的前提,此种审理方式当然无法保证其审理的公正性。笔者在一些地区的调查结果表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上诉案件开庭审理 的只占此类案件的极少数。这些大量的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存在,不仅使控辩式审理方式无法发挥作用,使诉讼主体与诉讼参与人无法公开地参与审判活动, 使社会公众无法以旁观者的身分公开地参与监督审判活动,而且直接侵犯了被告人享有的依法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无法确保案件审理的 公平公正,也极不利于提高 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  第二,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存在,破坏了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也破坏了两审终审制的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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