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弊端及对策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一个政治民主、法制发达的国家,程序法应当得到很大的重视,因为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的实施才能得到正确的实行。而且,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 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同样,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当把惩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这是十分正确的,避免了过去存在的对抗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弊端。对抗诉案件 一律开庭审理的明确规定,排除了二审“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而对当事人及辩护律师认为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的上诉案件,仅以法官认为事实清楚即可不开庭审理,这破坏了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刑事审判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制度就是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官不事先对被告人是否犯罪进行“自由心证”,而是由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将事实摆 在法庭,证据举在法庭,理由辩在法庭,从而使案情明确在法庭,法官据此对被告人是否犯罪进行裁判。这也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 容。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 理。”该规定问题有三:1、以偏概全,主观认定。这里的“阅卷”,显然是指阅一审卷,而事实上,一审卷内书面材料不一定能反映出该案的全部客观情况,正因 为此,被告人才要上诉,因此仅仅阅一审卷如何认定“事实清楚”?2、审检合一,法官充当第二公诉人。“对事实清楚的”,这里的“事实”显然是认定被告人犯 罪的“事实”,而不是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事实,若是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事实清楚,则与一审认定不一致,显然要开庭审理;那么认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是需要公 诉人指控的事实,既然尚未开庭,显然是法官在行使着指控职能,虽然不能像检察官那样当庭公然指控,也是在心里默默指控,然后再默默“认定”;3、“先定后 审”,先人为主。尚未开庭审理既已认定“事实清楚”,显然是“先定后审”,先人为主。以上三点均与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严重违背,也不符合诉讼民主化、科学 化和诉讼公正的发展趁势。
《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若在法定期限内又提起了上诉或抗诉,就必须经过上一级人 民法院的公平公正的审理。审理方式或称审判方式,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在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二审审判方式尤为重要,这直接涉及控辩式审判 方式在二审案件中的实行范围与实行程度。它体现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体现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地位及相互关系,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以上刑事 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存在的以偏概全、法官充当第二公诉人、“先定后审”问题,究其实质是没有进行审理就已主观认定,实际上也破坏了两审终审制的切实履行。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