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分开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省级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应当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严格分开。具体办法是在二审作出判决之后再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由没有参加过该案件二审程序的三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复核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如果复核程序的合议庭成员不同意二审死刑判决的,应当提出改判的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如果复核程序的合议庭成员同意二审死刑判决的,也要提出相应的意见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虽然这种由同一个审判委员会审议两个合议庭的审理意见的做法,系不得已而为之,但多一道检索程序,对防止可能产生的错误还是有意义的,在现有的条件下也是可行的,可以暂时克服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适用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