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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摘要: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
  

将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并无不当,关键在于不能将案件审理的重心错位,应当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为此,必须做到:第一,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在第一审所为之诉讼行为,在第二审也有效力。在第一审所为的诉讼行为,既包括当事人在第一审所为的诉讼行为,也包括法院在第一审进行的调查证据的行为。如当事人在第一审中自认的事实,第二审法院应直接予以认定,第一审已经认定的证人证言,第二审不必再对证人进行调查。在第二审庭审时,应由当事人陈述第一审言词辩论的主要内容,审判人员也可以宣读第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和言词辩论的笔录。第二,应当严格限制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新证据。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续行,第二审既要审查事实问题,又要审查法律问题,如果不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则达不到上诉的目的。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也可以提出证据,但是,如果不对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限制,则易使诉讼拖沓。所以,通常只有在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一审期间提出证据的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当然, 同意第一审被告在第二审提出反诉的,当事人可以就反诉提出新的证据。第三,第一审应当充分贯彻和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强化一审的庭审功能,从而真正使得审判的重心落在第一审。第四,在二审期间,法院通常应当只就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即不对全案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上诉请求以外的判决还有错误,那怎么办呢?《民事诉讼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司法解释的这种规定是有失偏颇的。因为这样做有可能违背处分原则,一审法院即使对某些事实的认定有误, 但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而不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的,法院也就没有必要审查和纠正这些错误了。如果第二审法院只要发现当事人上诉请求以外的原判有错误,都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话,则有可能回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上诉规定的老路上。当然,第二审法院对于当事人上诉请求以外的原判的错误一概不问,也是不科学的。当事人上诉请求以外的原判的错误是多方面的,有些存在错误的问题本身应当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如当事人民事诉讼能力的有无、法院的审判组织是否合法、是否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等,对第一审的这些错误,即使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也应当予以审查,作出相应的处理;有些存在错误的问题在于原判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发挥第二审的审判监督作用,这些错误的审查也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

二、确立附带上诉与第二审反诉制度

(一)附带上诉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以后,即使他有部分败诉,但只要另一方不上诉,那他也就不上诉,而另一方上诉是不会通知他的,在他知道他方上诉以后,他却过了上诉期。这时,他能否就他不服的部分提起上诉呢?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的。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规定不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上诉以后,二审法院只就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如果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出上诉以后不能提起上诉,上诉审理只能以上诉人的主张为转移;相反地,如果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以后,被上诉人在已开始的上诉程序中也能提出上诉,这就使得上诉法院的审理不受上诉人的上诉范围的限制,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获得同样的上诉权,从而得到平等保护。这种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以后,被上诉人在已开始的上诉程序中提出的上诉,称为附带上诉。附带上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都有附带上诉的规定。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得由被上诉人附带对上诉人与其他被上诉人提出;附带上诉也可就引起附带上诉的主上诉或附带上诉,由在一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任何人提出,即使其并非被上诉人;附带上诉得于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即使提出附带上诉的人已经丧失以主上诉之名义进行诉讼的权利,但如主上诉本身不受理,附带上诉也不得受理;对意图迟延诉讼故意不尽早提出附带上诉或引起的上诉,上诉法院得判处损害赔偿。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控诉人即使在舍去控诉或已逾控诉期间的,仍可提起附带控诉,控诉经撤销或控诉因不合法而被驳回时,附带控诉失其效力,被控诉人在控诉期间内提起附带控诉的,视为他独立提起控诉。提起附带控诉,应向控诉法院提出附带控诉状,提起附带控诉应在控诉理由书提出期间内提出,如附带控诉在控诉理由书提出期间届满后提起的,应在附带控诉状中叙明理由。在上告审中, 当事人可以提出附带上告。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控诉审中,被控诉人即使其控诉权消灭后,但在口头辩论之前,仍可以提出附带控诉。附带控诉在撤回控诉或因不合法而驳回控诉的情况下,失去其效力;但是,具备控诉要件的,则视为独立的控诉。这些国家对附带上诉的规定,就是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在民事诉讼的上诉程序中确立附带上诉制度。在上诉程序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起上诉以后,在其上诉期间届满后,对一审判决的不服部分可以提起附带上诉。附带上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附带上诉只能针对上诉人提出。附带上诉是针对原来的上诉而言的,附带上诉中的上诉人是原上诉中的被上诉人,附带上诉中的被附带上诉的人是原来上诉中的上诉人。附带上诉是以上诉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以后,他方才能提起附带上诉,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因上诉不合法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被上诉人不得提起附带上诉。第二,附带上诉在被上诉人的上诉期间届满,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对开庭审理而言)或判决作出之前(对迳行判决而言)提出。如果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提出上诉以后,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则他也是上诉人,此时不作为附带上诉处理,这一点不同于大陆法系立法。附带上诉在其上诉期间届满以后提出,此时被上诉人是否在上诉期间声明放弃上诉权或者上诉后是否撤回上诉,可以在所不问。如果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以后又撤回附带上诉的,则不得再提起附带上诉。第三,提起附带上诉应当向上诉法院提交附带上诉状,并在附带上诉状中载明上诉的理由。与上诉人应当提交上诉状一样,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也应当提交附带上诉状,而不得以口头形式提出。附带上诉状应当写明上诉理由。被上诉人在第二审言词辩论时提出附带上诉的,则允许以口头的形式提出附带上诉,并记入法院笔录。此外,提起附带上诉应当交纳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以后,法院应当同上诉人的上诉一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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