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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之研讨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程序,存在于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之中。自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问世以来,我国理论界关于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研讨文章便大量见诸于各种专业报刊。但是就内容来看,从诉讼的基本规律、从司法
  

  其次,除明确规定法院不得为加重被告人的责任而自行主动提起再审外,对法院可以提起再审的案件,也必须在提起的级别上做出限制。在实践当中,有个别法院同被判决人达成“协议”,任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所以,笔者设想,只有上级法院才应当有启动再审的权力,而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外,任何一级法院都不能主动以再审程序改变自己作出的判决。

  最后,对法院发动为被告人的利益的再审,还必须要有一个硬性规定,即在开庭重新审理之前,必须通知检察机关和被害人方面,征询他们是否出庭进行指控,如果对方对法院欲做出的改判有不同意见,则他们应当出庭来表明他们的立场和观点。

  以上便是我们对目前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点思考。很显然,审判监督程序的构建与改造在我国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对理论工作者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对于我们来说,还有许多方问题需要加以研究,本文只是这个课题的一个小题,因而,笔者愿与各位同仁共同促进这一制度的完善。

  注释: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418页。

  [2] 夏甄陶:《关于目的的哲学》,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7页。

  [3]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文本),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4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57条第五项。

  [5]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3页。

  [6] 关于此问题,请参阅陈卫东:《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研究》,载《法学家》1999年第4期。

  [7] 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上),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

  [8] 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下),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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