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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缓刑的执行

时间:2011-05-12 10:5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近年来,缓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如何强化缓刑的执行工作,更好的发挥缓刑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功能,笔者结合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一点意见。 (一)缓刑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 1、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未能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㈢有发明 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轻以 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宣告缓刑的罪犯判处的 刑种是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减刑的对象条件,不应被排除在减刑之外。公安机关应对缓刑罪犯建立缓刑执行档案,将缓刑罪犯的表现以书面材料的方式记 录下来,并对符合减刑条件的,向原审上一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缓刑犯的减轻条件,必须是:认真遵守缓刑考验期间的监督管 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缓刑执行档案材料应包含上述几项内容,在报减刑建议时,以缓刑执行档案为依据。

  对缓刑罪犯的减刑,是对所判拘役或徒刑刑期的减少,同时适当缩短考验期。被减刑的罪犯,缓刑考验期缩短后,缩短的考验期结束时,罪犯如果未重新犯罪,即应不再执行减刑后的刑罚,若罪犯又犯新罪,已减轻的刑罚不再撤销,执行减刑后的刑罚即可。

  用宣告缓刑的方法对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被告人处刑,用严格而有效的方法对缓刑罪犯予以考查、教育、改造,以规范、完善的缓刑执行工作来维护缓刑制度信誉的功效,使缓刑制度真正成为克服短期自由刑弊端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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