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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1-05-12 10:5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监外执行是我国刑法执行的一种,是对判处或裁定适用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5类罪犯不予关押,交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基层群众执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一种非监禁性的刑法执行方式。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法执行的一种,是对判处或裁定适用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5类罪犯不予关押,交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基层群众执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一种非监禁性的刑法执行方式。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和贯彻,对社会危害不大或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施这种行刑方式必将得到进一步扩大,这一特殊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同时应该看到,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甚至又发生重新犯罪现象,成为影响社会治安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何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成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建设和谐社会一项现实而又紧迫的任务。
一、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脱管、漏管是监外执行罪犯失控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和安排,自2006年以来,武穴市共开展了3次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活动,共核查出2003年1月1日
至2008年6月30日被裁决监外执行刑期或考验期未满以及异地转本地代为执行的脱管漏管罪犯共有49人。其中脱管5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监外执行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区域外出打工的2人;二是异地转本地代为执行的监外执行罪犯未到派出所报到的2人;三是其它脱管情形的1人。漏管罪犯共有44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法院未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漏管的18人;二是本地派出所未收到异地法院、监狱送达的法律文书导致代为执行的监外罪犯漏管的26人。综观武穴市三年来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活动的情况来看,监外执行工作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文书传递不畅,造成交付与执行工作脱节。
对于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法院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向监外执行罪犯的辖区派出所送达,而对于不在押的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法院没有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监外罪犯所在地派出所,致使派出所不能完全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造成交付与执行环节脱节。如2006年法院未交付执行14人,2007年未交付执行4人,均为判决时不在押的。第二种情况是辖区内的人员在异地犯法被宣告监外执行后,外地法院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本地收不到,或收到文书后本人又不到派出所报到,或者有的法院为了节省财力,法律文书由本人带回而本人又不回原籍,这些情况都是造成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失控的主要原因。像这种情况共有26人。
2、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脱管、失控现象比较突出。
监外执行罪犯一般都无固定职业,释放后迫于生计,迫与社会压力,大都选择外出打工,甲地的监外罪犯可能在乙地,乙地的监外罪犯可能在丙地,他们相互搅混在一起,也不办理暂住户口,监管机关无法控制和掌握辖区内监外罪犯的基本情况。这种情况在异地转本地代为执行的监外罪犯身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大多数异地裁决的监外罪犯仅仅是回原籍报个到或者根本就不回原籍,直接到外地达工,行踪不定,长时间无人管理,其表现难以掌握,更谈不上日常考察,从而造成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如万丈湖农场派出所监管的监外罪犯王某2007年被判处缓刑后仅到万丈湖农场派出所报个到后再也没有露面。由于该犯居无定所,仅仅是户籍挂在万丈湖农场,所以长期处于脱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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