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机关业务
时间:2011-05-12 10:5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1、监狱的主要职能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经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批准,我市监狱对被判处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关押和刑罚。本着 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
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罪犯减刑,由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厅进行审理并对裁定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5)假释的条件。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罪犯实行"以分计奖,依法减刑"。减刑、假释工作每半年呈报一次。按每30分减刑一个月计算,原则上累计奖分达一到100分尽上方可兑现。被判处不满互 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原则上一次性处理残刑;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一年半以上,累计奖分达到360分时可 兑现一次减刑;被判处十年以上(含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累计奖分达到720分可兑现一次减刑。罪犯的减刑间隔为,不满
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之间须间隔八个月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之间须间隔一年以上,十年以上(含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需间隔二年以上。
4、戒具和武器的使用条件及罪犯的生活、卫生标准: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1)罪犯有逃脱行为的;
(2)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3)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4)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1)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2)罪犯逃脱或者拒捕的;
(3)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4)劫夺犯罪的;
(5)罪犯抢夺武器的。
罪犯的生活标准由国家规定。对少数民族的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 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 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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