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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对江苏首例艾滋病毒贩执行注射死刑

时间:2015-02-12 10:3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2月11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江苏首例被判死刑的艾滋病毒贩朱小飞执行注射死刑。 今年37岁的朱小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患有艾滋病于
  

 2月11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江苏首例被判死刑的艾滋病毒贩朱小飞执行注射死刑。

  今年37岁的朱小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患有艾滋病于2010年10月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2011年12月29日,南通警方根据线索将正在当地某浴室附近进行毒品交易的朱小飞抓获。同年12月30日,因被告人朱小飞系艾滋病患者,且常州监狱已对其监外执行,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1月1日,朱小飞通过袁小春(另案处理)向朱中海(已判刑)汇款1.5万元作为购买毒品的定金。1月6日,朱小飞又向袁小春的银行卡汇入毒资4.5万元。当日,朱中海从广东携带毒品来南通与朱小飞进行交易时被抓获,并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毒品。2012年4月,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发现朱小飞仍在联系广东的袁小春,并多次汇款去购买毒品。4月20日,公安机关将前往快递公司取货的朱小飞抓获,从其身上及住处查获到毒品,并从其身上查获仿真手枪一支,并从快递公司扣押到收货人的联系电话系朱小飞电话的2个快件,并检出了毒品。

  2012年5月,公安机关根据技侦手段发现朱小飞仍在联系广东的一男子,并多次汇款去购买毒品。6月5日,公安机关将在广州客运南通办事处拿包裹后准备离开的朱小飞抓获,并从包裹中查获了毒品。6月7日,朱小飞被移送常州监狱收监。

  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朱小飞刑满释放时,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朱小飞采用自残的手段致使看守所无法对其羁押,公安机关遂转为监视居住。2014年8、9月,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发现朱小飞多次联系在广州的原牢友杨申(未归案)购买毒品贩卖。2014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南通市崇川区端平桥菜市场停车场内将朱小飞抓获,从其身上及驾驶的轿车内均查获了毒品。当天,朱小飞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南通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小飞共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525.25克(其中701.76克系未遂)、氯胺酮462.81克(其中3.86克系未遂)、咖啡因8.68克、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24.69克(未遂)。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小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小飞在服刑期间因病被保外就医,在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仍继续贩卖毒品,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刑满释放后,公安机关因被告人朱小飞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贩卖毒品而欲将其收押侦查时,其采用自残并威胁他人的方式,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对其关押,变更其监视居住期间,又多次贩卖毒品。虽有部分贩卖毒品系犯罪未遂,且身患重疾,但综合被告人朱小飞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小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朱小飞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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