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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如女人绣花般精细

时间:2011-05-12 15:02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刘兵故意杀人盗窃案 2008年1月11日20时许,刘兵(化名)来到任某经营、居住的小卖部,要求延期支付房租,被任某拒绝。二人发生争执,撕扯到一起。刘兵用刀捅刺任某左颈部两刀,致任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刘兵拿走了任某随身携带的现金5600元
  

  据介绍,死刑复核权上收后,为了确保复核的质量,最高法院规定了更为严苛的办案规程。每起案件都要经过仔细的推敲,层层把关,先由协办人阅卷,写出阅卷意见,然后承办人阅卷,写出审查报告,而后审判长组织评议,写出合议庭评议报告,然后层报至最高法院院长。

  “原来只由承办人阅卷,现在合议庭所有成员都要阅卷,每个人都得对案件提出看法和意见,相当于每个人都是案件的承办人。”刑五庭第三合议庭审判长李睿懿用“女人绣花般”来形容复核工作的精细。

  刘兵杀人案于2009年2月11日分至李睿懿和曾琳手里。看了厚厚的几叠案卷,他们不约而同地感到,刘兵尽管杀了人,也没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的情节,但刘兵是因琐事一时冲动,没有事先杀人的预谋,归案后表现出强烈的认罪悔罪态度,并非“罪大恶极”之列,尚属“可杀可不杀”的情形。

  调解难比登天

  被害人家属情绪相当激烈

  在普通百姓眼里,掌管死刑复核的法官都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几个概括评价就可以“要了人的命”,而“罪不至死”、“悔罪态度较好”就可以“留下一个活口”。

  “这些想当然的猜测有失偏颇。”李睿懿说,事实上,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的核与不核,法官有自己的复核“秘笈”。

  1999年10月,最高法院在济南召开会议,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应当看到,刘兵案和抢劫杀人或者蓄谋杀人的案子截然不同,这是一起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升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所区别。”李睿懿分析说。

  记者在厚达17页的审查报告中看到如下文字: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突发性案件,刘兵在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的过程中,一时冲动将被害人杀死。刘兵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刘兵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起案件拟不核准的同时,艰难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双管齐下。有着20年死刑复核经验的李睿懿告诉记者,一些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做好调解工作有时比登天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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