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二审肯定是要开庭的,但开庭的困难不少。据我所知,被告人一般押在地级市看守所,还有一些死刑犯关押在县级;我主张,死刑犯应该一律关押在地市级看守所,中级法院都设在地级市,以方便一审开庭。二审开庭,押送被告人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对大部分交通方便的省市,难度不大;但对于地域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像新疆、青海,就很麻烦,有风险。针对这个问题,少数案件可以直接到当地开庭。我强调,开庭就要真正开,即关键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要把重点放在一审上
二审开庭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死刑案件把好一道关,但是,多数学者认为,一审证人、鉴定人不到庭,法院只看案卷笔录判案是冤假错案的重要源头。要贯彻死刑案件的“少杀慎杀”,应该重点从一审进行改革。
陈瑞华:建国以来,一审制度遵循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即公诉人出示证据的方式就是宣读侦查案卷笔录,甚至被告人的笔录。这样,法庭表面上是在审判案件,实际上是对这些笔录做审核,控辩双方无法当庭对质,法院如何核实这些证据和资料是正确无误的呢?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都传到法庭上来,使控辩双方当庭发问。否则,即使法官有重大疑问,也没机会当庭发问,笔录是确定事实的惟一方式,因此,只要笔录错了,法院便会跟着错。所以,我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最大的弊端就是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这个制度不废,即使进行二审改革又能怎样呢?
湖北、河北、四川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这三个省的改革走在全国的前面。这三省规定,在重大案件审理中,只要有一方对证人、鉴定人提出疑义,就要出庭作证。我们也认为,让每一个证人都出庭作证,是不现实的;我主张的是,在对重大事实的认定上,相关证人须出庭作证,如果不出庭,证据、笔录都无效。解决这个问题须做到两点。一是笔录不能移送至法院,侦查机关的笔录到检察院为止,只起到起诉根据的作用,检察院根据这个寻找证人证据,在开庭后,笔录即丧失作用,绝对不能交给法官;只有把笔录拦截在法院门外,才能真正切断侦查与审判的联系,让审判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而不是被侦查牵着鼻子走。二是所有证据都必须由检察官当庭提交、当庭传唤证人,控辩双方当庭辩论。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一审上。在一审上做好事实的认定,就可以减少冤假错案;大部分冤假错案都出在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一是由于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律师的正确意见法官听不进去;二是控告一方的证人普遍不出庭;三是有些口供是非法获得的例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非法证据得不到排除;四是审与判权力不统一,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五是媒体过多报道形成定势,错了难以纠正。我认为,复核权的改革重点在一审程序上,一审将事实核实清楚了,第一关把好了,下面的事情就好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