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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被告人梁咏被控非法经营1.3亿元案

时间:2011-05-13 12:3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还有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被告人梁咏和本案中的五名被告人先后签订了委托销售合同,并明确约定了在销售格位中的权利义务,且具有民事法律效力。那么,为什么无视该销售主体的法人地位和该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而让主管园区建设、不管销售工作、而且经常不在公司的被告人梁咏跨过销售公司、法人代表、经理、主管去直接承担业务员实施夸大虚假宣传而造成的后果呢?非法经营罪毕竟是一种故意犯罪。至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后果是另一个法律范畴。

2、《起诉书》认定本案犯罪金额多达一亿三千多万,但辩护人始终未能看到支撑该数额认定的相关事实证据。作为涉及客户3000余人、格位数量30000余个,涉及金额亿元以上的案件,竟然没有一个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所作的审计报告,仅仅用侦查人员手写统计的表格数字作为本案犯罪金额的证据,是无法评价其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这将成为本案在证据收集上和数额计算上的致命缺憾。

还有,本案是以销售手段违法而被提起公诉的,那么辩护人不可能看到全部证人直接证明是受到高额回报、日后升值的违法诱惑才购买格位的证人证言,也就是说,这里哪些是正常的购买交易行为,那些是受到违法诱惑而购买导致丧失民事效力的受害行为,我们不能凡听从侦查机关公告前来登记的,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其购买格位的金额就是本案的犯罪金额。除非侦查机关收集到了九重天公司书面发文要求销售公司夸大虚假宣传的书证物证,否则,必须逐个核实销售手段的非法性,从而正确认定本案数额,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所要求的。

当然,这个数额可能因侦查机关再次发布公告要求举报等原因在不断增多,也可能因判决后不能安抚民众再次掀起登记举报高潮而无奈撤销原判重新审理。辩护人认为,这种为了稳定而适得其反的干预行为,对于稳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审判长、陪审员,无论是从证明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纵向证据方面,还是在三种销售手段适用刑事法律方面,被告人梁咏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法庭认真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做出公正判决。

稳定固然重要,但是稳定不能以牺牲法制为代价!

在国家司法地方化的今天,没有审判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

我愿大连市的司法环境与自然环境一样美好!

谢谢!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倪泽仁

20006年2月7日

 

附:本案《专家论证意见》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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