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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案二审律师辩护词

时间:2011-05-13 12:3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们担任人邱兴华一案二审的辩护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指定辩护制度,彰显我国刑诉讼制度中,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护,是对处于被诉地位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救济,也是我国司法公正、法制民主及保护公民权利基本理念的制度在指定辩护制度中的体现。律师参与指定案件的辩护工作,可以充分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及辩护权,弘扬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公正司法执法理念。

  根据今年lO月31日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从2007年1月1目起,所有死刑案件都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被告人邱兴华被判处死刑,省高院对此察给予高度的重视,指定我们为邱兴华作辩护,辩护人认为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我国统一法制标准,维护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事关整个司法改革,涉及对被告人的生命和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既然我们是指定的辩护律师,则我们就应该认真履行律师的辩护天职,为被告人做无罪或的辩护。

  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被告人邱兴华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没有任何异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邱兴华仍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和建议,请二审法院予以参考、采纳。

  一、邱兴华的成因和动机

  被告人邱兴华是因出于善意而移动铁瓦殿内的石碑与殿内人员发生口角之争,特别是邱兴华陈述其在铁瓦殿内亲眼看见熊万成调戏其妻何冉凤。辩护人认为这一情节是被告人邱兴华犯杀人罪的主要动机。邱兴华的这一犯罪动机辩护人认为可信的,这有被告作案后留下的“古仙地,不浮乱,为者杀”的字迹为证,而这“不淫乱”三个字恰好佐证了邱兴华杀人灭庙的真实动机。也可能是由于受害人熊万成的一时冲动行为使邱兴华将其视为可恨的第三者,而邱兴华又由于其生活的经历而对第三者深恶痛绝,以致将满腔仇恨发泄在熊万成的身上,从而导致酿成了惨案的发生。尽管邱兴华犯罪结果惨不忍睹,令人发指,但这一点毕竟是他杀人的真正原因和动机我们应该给予认定,以了其心愿。

  二、邱兴华在抢劫罪一节中有自首情节

  邱兴华在湖北实施的抢劫犯罪,是因故意杀人罪被抓获后,在公安机关还不确切掌握湖北发生的抢劫是谁作案的情形下,主动供述了在湖北犯下的抢劫罪。该抢劫罪与已掌握的杀人犯罪属不同罪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该解释第四条同时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判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畴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邱兴华抢劫罪一节属自首,建议以此罪比轻处罚。

  三、社会应从邱兴华犯罪中思考的问题

  被告人邱兴华犯罪尽管出于个人和家庭的原因而犯下滔天罪行,但也有社会因素对此案的影响。邱兴华性格孤僻内向,家庭贫困,因频繁搬搬迁居住地与周围环境长期处于对抗状态,这是其杀人的内在因素。同时,我们必须警惕心理危机人群因精神失控而导致的恶性犯罪。面对急剧变化的现时社会,一部分贫困人群通过打工、经商等重新建立了与主流社会同步价值观,但也有少数人,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没有固定职业,经济上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而社会生活长期脱离社会的正常管理,缺乏社会的关爱、温暖和约束,因而社会认知水平偏离正常轨道,成为生命价值严重虚脱的人。这种精神上的流浪与生活上的无所依靠,就很容易产生心里危机,而精神压抑久了,人极易失控走向极端。

  贫困不是犯罪的“理由”,但我们社会毕竟还没有一套较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预防这种情况的再度发生,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课题。在激烈竞争普遍存在的社会里,如果每个人都能有一个安全畅通的倾诉渠道,能赢得一定层面的社会尊重和认同,让精神有健康的寄托,真正成为我们社会大家庭的一员。则社会更显得和谐而温暖。如何预防和减少农村此类犯罪的发生,一是要加强农村文化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二是要加强农村扶贫帮困的力度,提倡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其次要破除封建迷信,使部分心理危机人群拥有积极健康的人生目标。

  虽然,被告人邱兴华犯了杀人罪和抢劫罪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然而,正常生活在社会的人们也应当用心去关心那些长期过着流浪、漂泊的生活而心理有危机的人群,帮助他们从精神失控的深渊中走出来,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状态中来。要帮助他们用辨证唯物主义历史观去观察、分析自己和社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摒弃各种封建、愚昧思想的侵袭,提高承受挫折的心理调节能力,与时俱进,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辩护人认为,这是深思邱兴华犯罪的社会因素及形成其心理因素的意义所在,也是担负社会管理职责的人们应该反思并吸取教训的问题。

  四、建议对邱兴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鉴于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及儿女们的一再恳求,以及邱兴华犯杀人罪的前后经过、细节以及抓获归案后的精神状态、言谈举止,我们也认为邱兴华可能存在着精神方面的问题。为此,根据我国刑法十八条之规定,做为辩护律师,在此提出对邱兴华做司法精神鉴定的建议,请二审法院予以郑重考虑,以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正及被告人的人权。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有被害人熊万成过错的因素,有社会管理不到位的地方:被告人邱兴华在抢劫罪中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结合邱兴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的全部罪行,可视为有悔罪表现,故建议二审法院对邱兴华做司法精神鉴定,并视其鉴定结论,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进行公正判决。以上辩护意见和建议请二审法院参考、采纳!

  指定辩护律师: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张桦

  副主任律师 赖杰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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