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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时间:2011-06-03 09:35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接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董亚周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 公诉 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杨捡刑诉字(2006)第13号 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董亚周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
  

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接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董亚周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杨捡刑诉字(2006)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亚周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董亚周由于疏忽大意,在杨陵区五湖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里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亚周具备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造成此次交通肇事除了董亚周本人疏忽大意外,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这次交通肇事亦有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也正因为如此杨陵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06040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被害人:“应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辩护人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责任大小不同的混合过错,因此,被害人的次要责任应从董亚周此次交通肇事责任中予以折抵,在量刑上给予体现,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二:被告人董亚周认罪态度尚好,

⑴被告人董亚周2006年4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在公安机关第二天讯问时如实的交待了自己整个的行为过程,给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真实的事实依据。这种坦白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亦是从宽处理的事实情节。足以说明董亚周有改造和悔过的决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精神,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

⑵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亚周积极主动向受害家属作民事赔偿,使受害者家里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从精神上得到安慰,赔偿的有关证据刚才已提交法庭。现在董亚周已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已向法庭书面提出从轻处理被告人董亚周并撤消民事诉讼,这些材料已在卷可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且对量刑有及为重要的意义,请法庭依据这个情节给董亚周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董亚周历史上无前科,在次之前是个极诚实的农民,实实在在的庄稼汉。此次事故确实是疏忽大意,确实是过失所为。董亚周的大意给被害人家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痛苦深感不安。

综上所述:被告人董亚周认罪态度尚好,悔罪诚恳积极,民事部分已作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董亚周在法定刑内处以极轻的刑罚并给以缓刑,这样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董亚周本人也会告别昨天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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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受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XXX辩护。我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和受伤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被告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首先,本案被告人负有一定责任,但由于XXX驾驶机车灯光不全,停车没有设有明显标志占有次要原因,也是形成本案交通肇事的原因。

  其二、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工作也不错,经过调查邻居和同事司机们对其评价都很好,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

  其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其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很能好,积极赔偿,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从一开始找被告人了解情况,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再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被告人10岁丧父,家庭困难,在舅舅家抚养长大,其母亲年岁已大,在这种条件下,因经济条件和减轻家庭负担,初中毕业开始工作后开始工作。在2003年从事为他人开车从事司机工作,驾驶车中肇事,此后,在家庭极其困难情况下,为安抚受害人家属,当时就给付了受害者家属部分款,并积极将死者安葬好,被告人通过其母亲和亲属积极借款,将赔偿款给予还清,合计花销和赔偿达9万多元,所以被告认罪态度很能好,积极赔偿。

  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被告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并协助交警部门拉车,避免损失扩大;

  3、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4、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四方面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被告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考虑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自首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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