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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不构成诈骗罪辩护词

时间:2011-05-13 12:3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二、秦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秦汉采用套开收据、使用作废收据的办法,谎称平安保险公司提供“固定保值投资服务”,以该公司的名义收取客户投资的行为符合高法的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三、秦汉的欺诈行为是冒用公司名称与客户发生投资关系,协议书签定后其按约支付客户投资收益,到期后如其不能还款,与客户形成一种民事纠纷,客户不论是起诉公司,还是起诉秦汉,法院都将依据上述事实判令秦汉承担返还责任。
为贵院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秦汉一案,特提此书面意见,当否,请考虑。

律 师;丁 白 杨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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