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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标准格式范本

时间:2011-05-13 12:3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一般我们认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①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②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③ 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④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⑤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审判长、审判员:

  ⅩⅩ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ⅩⅩ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但使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①从本案事实经过看,被告人实施伤害事出有因,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叙述情节略)

  分析以上事实经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这一伤害案件的发生是由一方追打直接引起的。被告等二人来到春光饭店拿出10元钱要吃饭,遭到老板拒绝,这时如果放被告人走,不去追打,也不能发生这次伤害行为的实施。

  第二,被告人王ⅩⅩ的伤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如上所述,被告等二人到春光饭店准备吃饭,遭到老板拒绝,更甚至,遭到刘ⅩⅩ手持木棒勒令“把钱留下”的喝斥,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也没有任何不轨行为,而是想一走了之。当同伙陈ⅩⅩ遭到无故毒打时,被告王ⅩⅩ为了救陈ⅩⅩ,使其免受不法侵害,才又返回,但见陈ⅩⅩ已经逃走,即终止了自己的行为。无论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上看,还是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看,被告人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

  ②在适用法律上,起诉书认定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实属不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的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可以在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接判处死刑,”本规定告诉我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才适用该《决定》:如果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一般,就不能使用该《规定》,而只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要适用本《决定》的规定,必须首先认定属于“情节恶劣”。那么什么是情节恶劣呢?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报复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酷,摧残致人死亡等等。那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我认为,被告人王Ⅹ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情节一般”。

  第一,从本案伤害行为的起因来看,是由于被害一方故意追打直接引起的。这同那些被告方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由此加害对方,在情节上是显然不同的。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观恶性较小。这同那些故意报复行凶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大,也是不同的。

  第三,是被害一方首先手执凶器实施非法侵害的。虽然双方都有侵害双方之意,而被告在势力上处于劣势,这与那手执凶器,对手无寸铁、孤立无援的被害人实施伤害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有差别的。

  第四,被告人临时起意伤害他人,这同那些早有预谋,备好凶器,报复行凶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王ⅩⅩ的伤害行为,一是由被害人直接引起的,二具有防卫的性质,三是属于“情节一般”,因此,对被告人王ⅩⅩ的量刑应适用《刑法》第134条第2宽之规定。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ⅩⅩ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ⅩⅩⅩ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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