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辩护指南 > 辩护词精选 >

灭门血案的二审无罪辩护词

时间:2011-05-13 12:3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十一) 03年3月11号濮阳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中有“生前陈后侧头部有轻质量钝性外力作用”这钝性外力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公安机关并未查明。因为这个结论可能表明案情并不是公安机关最初认定的那样。


  (十二) 本案足迹鉴定存在十处重大疑点本案足迹鉴定专家王清举,是周口市公安机关的退休工作人员,他的足迹鉴定技术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在法庭上他说他的技术是跟内蒙古的马玉林学的,那么马玉林又是谁呢?马玉林是解放前一个帮人放羊的小孩,经常因为把羊放丢了而挨打,后来就注意羊的脚印,时间长了有时能顺着羊的脚印把羊找回来。解放后进了公安机关,开始观察人的脚印。他本人是个文盲,不会认字也不会写字,后来带了两个徒弟。他就是中国公安机关足迹鉴定的开山鼻祖,在公安内部越传越神,但他自己曾说这东西完全靠经验和感觉,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事实上目前在中国公安机关内部还有一位同样有名的足迹专家,那就是江苏省公安厅刑侦局政委吴大有,他是公安部特聘足迹鉴定专家。比起本案中的几位专家,无论在行政级别上还是专业层次上或者在社会公信度上都要高出很多。不久前吴大有他照样也办了一起重大错案,在全国媒体上广为报道的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的王连伢强奸杀人案中,王连伢在现场留下的赤足足迹的鉴定正是出自这位专家之手,但结果并未被法院所采信。他曾信誓旦旦地对江苏省高级法院的法官说:我的鉴定百分白准确!但遗憾的是,在后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复检中,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结论是鉴定不出来,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结论为:在现有条件下,不能认定现场足迹与王连伢的样本足迹同一。在庭审中本律师问鉴定专家王清举的鉴定有没有出过错误,本案的鉴定能否百分白准确,他不做正面回答。他所出示的公安部刑科所的聘书有效期是到98年,其他的聘书中虽写到高级工程师但就是没有法定机构即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本律师询问他是否知道足迹鉴定中比较先进的静电吸附和MICS这两种足迹提取技术时,他的回答是只听说过静电吸附技术,而对MICS技术居然不知道。鉴定不是儿戏,是科学,但科学不是自己说的,科学最基本的规律是其结果必须能得以反复验证。本案的足迹鉴定曾出现过多种结果,这种不同人在不同时间就会得到不同结果的东西能叫科学吗?另外,现场勘察笔录中记载在案发现场有多处戴手套的血手印,手印和脚印在本质上都是人的不同部位作用于客观世界而留下的痕迹,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穿袜子的脚印可以鉴定出来,戴手套的手印为什么不能鉴定出来?按照足迹鉴定书中的逻辑,穿袜的脚印和戴手套的手印具有同样的个性特征,而且手比脚更加灵活,也就是说,更具有个性特征。我们知道指纹鉴定一般用的是手指纹而不是用脚趾纹。穿袜子的脚印由于没有分 开脚趾,肯定不如将五个手指分开来的戴手套的手印更为清晰和更具有识别价值。那么在本案中,我们为什么没有看见关于手印的鉴定结论?戴手套的手印究竟是谁的?无非有两种答案:一种是留在现场的戴手套的手印和穿袜子的脚印一样,无法准确确定穿戴人的身份,另一种结论就是鉴定结果另有其人。这难道不是本案的一个重大疑点吗?况且在这份足迹鉴定中鉴定人也认为检材与样本有不一致的特征,但奇怪的是他们却以此得出检材与被告人足迹样本为同一的结论,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本案足迹鉴定主要有以下问题:


  1. 鉴定人主观因素太大,鉴定方法也只是简单的肉眼观察,完全靠主观判断,没有数、量、图、谱等定量综合分析。


  2. 现场提起的足迹没有关于大小的说明,足迹鉴定也没对现场的足迹大小和马廷新的足迹大小作比对,连最起码的大小就不作比较,何谈同一认定。试想大小不一样的两支脚,即便有相同的某些特征能认定是一个人的吗?


  3. 鉴定人认为“赤足印与穿袜足印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但却忽视了袜子因不同材质和松紧度对脚型有不同束缚,因而穿不同的袜子留下的脚印是不同的。


  4. 鉴定人认为“拇趾起脚低形成的宽带扫状痕迹具有特殊性,是同一认定的主要依据”。我们知道手指纹鉴定还要找出12条指纹和20处相同的特征,本案专家就凭一处特征就武断地认定了被告人的样本与现场足迹相同。


  5. 关于足迹鉴定,先后有不同的鉴定人进行了多次、多人鉴定,为何不见其他的鉴定结论。浚县公安局在02年8月1-3号在东马庄中心小学对全村16-52岁的男性和邻村的部分人都进行了足迹比对鉴定,最终根据足迹比对确定的嫌疑人不是马廷新而是马彦民,8月2号公安机关将马彦民抓走,在关押一个月后于8月31日释放,同时又以测慌结果将马廷新抓走。而此时恰好是公安局限期破案的最后期限。


  6. 没有说明检材的提取和运送方法,也未对检材进行核定。在庭审中,本律师问鉴定人是否到过现场,鉴定人说没到过现场;本律师又问鉴定人是否见到原始检材,鉴定人说没有见到原始检材。没到过现场又没见过原始检材,凭借一张复原的塑料膜做出的结论是不准确的。


  7. 庭审中审判长针对鉴定书上排除30多人的说法问鉴定人具体是怎样取样的,鉴定人没有明确回答。而《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对此则有明确要求。


  8. 关于足迹鉴定的时间问题,则完全是为了拼凑证据的需要而匆忙补充的。本案发生在2002年5月30号,如果现场有明显的带血足迹,我们不禁要问为何在案发之初不进行鉴定,却要等到半年之后的12月13号才进行鉴定?特别是在测谎认定被告人马廷新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何还要等近四个月才进行足迹鉴定。


  9. 鉴定试验严重违背《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10条的要求,没有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相同的材料进行实验取样。(用的是动物血,在白纸上行走)


  10. 在院子里的四个脚印形成的三个步幅中,分别为125cm 、107cm、120cm,而马廷新的比对样本中步幅均为110cm,没有一个和现场步幅一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几个步幅是在对马廷新无数次的实验取样中精心采集的。


  (十三) 公安局在马廷新家中提取了被认为是凶器的尖刀,但是此刀刀尖并未折断。


  (十四) 公安机关认定的罪证,带血的线手套、带血的衬衣、裤子、袜子、拖鞋等直接证据一件未找到。而收集到的尖刀、衬衣、袜子、裤子、拖鞋等证据法反而证明了被告人是无罪的。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