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接受刘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一案的,我认为刘某参与李某、赵某、高某抢劫活动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其行为属预备,且有表现,作案时尚未成年,请求人民法院免除对刘某的刑事处罚。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2002年12月26日下午,刘某为李某.赵某等人为实施抢劫带过路,而这一次李某与赵某放弃作案,依照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属犯罪预备,可以免除处罚。
二、刘某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刘某归案后,能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依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可对刘某减轻处罚。
三、刘某犯罪时未成年,依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了挽救、教育刘某,请求人民法院对刘某免除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采纳。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律师
2002年8月7日
以上内容,由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