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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案的辩护词

时间:2011-05-13 12:3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顾XX的亲属顾景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顾XX的辩护人。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进行了会见,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人指控被告人顾XX构成罪和盗窃罪,定性正确。现辩护人提出如下对被告人顾XX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顾XX时不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顾XX的户籍中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公历1987年10月1日,而被告人顾XX的实际出生日期为农历1987年10月1日,被告人顾XX的户籍登记存在错误。这主要是因为,在农村的日常生活中,人们一般习惯使用农历,这也是历史的传统,对此情况被告人顾XX所在的村委会已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大量的这种以农历出生日期进行户籍登记的情况。

根据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顾XX参与的犯罪行为集中在2005年9月、10月两个月期间,其中9月份抢劫6次,10月份抢劫2次、盗窃1次,按照出生日期为农历1987年10月1日计算,公历应为1987年11月21日,因此,被告人顾XX实施犯罪行为时还均不满18周岁。即使按照户籍登记的日期计算,被告人顾XX在2005年9月份参与的6次抢劫犯罪,也均不满18周岁。

因此,在对被告人顾XX进行时应适用未年成人犯罪的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顾XX在中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顾XX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抢劫犯罪系共同犯罪,除本案三名被告人外,还有同案犯张增X、刘书X、陈大X、顾兆X等十余人,这些人有的已被判刑,有的还在逃。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有主次之分的。

首先,被告人顾XX在结识这个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前,从未有过不良行为的记录,被告人顾XX走上犯罪道路,也是受该同伙中张增X、王亚X、刘书X等人的影响,在该犯罪团伙中,其他案犯大部分均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顾XX与他们结识,进而走上犯罪道路也就不足为奇。

其次,被告人顾XX是在他人(张增X)的提议下参与了犯罪,作案工具摩托车、橡胶棒、钢鞭等也全部是由张增X、王亚X等人准备与提供,被告人顾XX没有参与犯罪的预备。

再次,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一般是四、五人共同作案,分骑两辆摩托车,其中两人骑一辆车在前,持橡胶棒、钢鞭等凶器选择作案目标,实施抢劫,另外二人骑车在后,在前边的人抢劫得逞后,骑车赶到,将被抢的摩托车转移走,而被告人顾XX在作案时,基本都是骑摩托车在后边跟着,负责转移被抢的车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被告人顾XX从没有携带过任何的凶器,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暴力,很明显,被告人顾XX在犯罪中起到了非常次要的作用。

最后,在实施抢劫后,被告人顾XX没有参与过赃物的处理,赃物一般由张增X进行销售,赃款也由张增X掌管与分配。

另外,在被告人顾XX参与的一次盗窃犯罪中,盗窃的提议、选择作案目标、实施、销赃均由陈大X实行,被告人顾XX只是跟着陈大X在旁边看着陈大运实施了盗窃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顾XX参与的抢劫与盗窃犯罪中,顾XX只起到了次要与辅助的作用,应属从犯,对被告人顾XX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在起诉书指控的几次抢劫犯罪中,有以下情况提请法庭注意:

1、公诉人指控的第4起抢劫行为,在实施抢劫后,因受害人将车钥匙丢弃,被抢车辆无法转移,被告人顾XX就和其他案犯回去了,此后顾XX再没有参与,也不知道车辆是否弄到手,没有分得赃款,这次抢劫对被告人顾XX来说,应属犯罪未遂。

2、公诉人指控的第6起抢劫犯罪,在这次作案中,共实施了二次抢劫,第一次抢劫,因被群众发现报警,所抢车辆被截下,并退还给受害人,该次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应属犯罪未遂。在第二次抢劫中,被告人顾XX骑车在后边跟着,与前边的同案犯离的距离较远,后因第一次抢劫中群众报警,被告人承中X就跑掉了,在当时他并不知道同伙又准备实施第二次抢劫,他也没有看见第二次抢劫的情况,在第二次抢劫中顾XX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因此,被告人顾XX并没有参与第二次抢劫行为。

3、公诉人指控的第10起抢劫行为中,被告人顾XX骑摩托车驮着王振X、顾兆X二人实施的抢劫,根据受害人王XX报案时的陈述,应是坐在摩托车最后边的人抢的手机,坐在中间的人转移的被抢车辆,从中可以推断,手机应是顾兆X抢的,而不是顾XX。在该次抢劫中,被告人顾XX也没有分得赃款。

4、公诉人指控的第13起抢劫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顾XX参与了该次抢劫,同案犯张增X、王X国、王亚X也不能到庭指证,指控被告人顾XX参与该次抢劫,证据不足。

综合以上情况,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顾XX参与抢劫8起有误,顾XX应是参与了6起抢劫,在其参与的6起抢劫中,有二次未遂。以上情况,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顾XX系初犯,在此之前,从未有过不良行为记录。被告人顾XX在归案后能够意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一直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通过今天的庭审,也能够看出,被告人顾XX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伏法,其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顾XX具备酌定从轻进行处罚的情节。

综上,被告人顾XX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的作用,应属从犯,同时,其参与的犯罪次数相对其他被告人来说相对较少,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没有实施暴力,没有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加之被告人顾XX悔罪态度较好,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顾XX应当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更有利于对其的改造。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xxxxxx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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