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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诈骗一案辩护词

时间:2011-05-13 12:3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签订《协议书》的方式骗取公司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有误,被告人周某某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周某某当庭关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8月13日起至2013年8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 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发还北京某长城房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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