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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一审辩护词

时间:2011-05-13 12:3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但公诉机关所出示的常某某领取至2001年的工资的证据,经法庭辨认,其上没有常某某或其妻张秀英的签字,因而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这样一来,从95年9月至今,常某某的工资仅由其妻张秀英代其领取了3000元,其余则都未领取,共计为179000元。我方认为:这179000元应当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总额中扣减出来。即第(一)部分所余的368619.94元-未领取的工资部分179000元=189619.94元。

(三)其他各种尚待核实的业务费用,其中不少也是周某某安排才支付的费用:如货物运费、装卸费、仓储保管费、仓库租金、办事处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通信费、差旅费,以及周某某在常某某处拿的现金等其他业务费用:

这些费用,特别是送礼、招待费用等,也可以在周某某留给常某某的各次字条中得到印证,如2000年11月22日同意开支的批复、2001年6月21日和23日、2002年2月9日的字条,以及常某某为求精公司业务而开支的各种费用依据,等。这些费用非常大,我方现在因依据不全、也无会计统计而无法确定其金额,恳请法庭给予查清后再定案。

这里我也得说明一点:造成我方依据不全的一个原因,也是因为公安机关将常某某租房内的所有物品、材料,包括资料、票据、私人物品等,全部拉走,我们至今未看到扣押清单在何处?对此,几位证人(如:聂某某、兰某、张某英)也作了证明,我方希望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对此予以查证,并帮忙追回常某某的私人物品和常某某的辩护证据。

二、被告人常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全部事实经过情况,并让家人代其暂退现金10万元,还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送出去的礼金。

虽然,本案常某某的做法事出有因,也不全是,甚至可以讲不主要是为一己之私欲而为,觉得受了很大的冤屈,但他的确能够顾全大局,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这些都是其积极表现的方面;本案不论怎样,都有其特殊性,其社会危害性远不如那些为一己之私欲而贪财害人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以上情况,望合议庭给予考虑。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公诉机关起诉的总金额有误,辩方提供的依据已表明,应当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总额586000元中扣减396380.06元(即217380.06元 179000元),尚余189619.94元有待进一步查证后确定;也只有查清了常某某的款项使用情况,才能依法认定其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并苛以适当的刑罚;同时,提请合议庭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和常某某的积极表现,给予其合理的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和采纳,谢谢!

 

辩护人:四川绵阳平治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蒲 铖

20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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