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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无罪辩护词

时间:2011-05-13 12:3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审判长、审判员:

  人指控被告人H犯职务,本辩护人在仔细研究了卷宗,参加了庭审调查,对有关进行了质证,认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存有很多疑点,这些疑点足以说明指控不能成立。本着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本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H犯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

  本案的第一疑点——被告人所占为己有的这一部分钱款是否属于刑法上所说的“本单位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的这一条文表述的很清楚,职务侵占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被告人所占有的那一部分钱财能否算“本单位财物”?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请看公诉人提供的被告人在2006年2月10日的供述“公司快递件如计算为2公斤,我却向‘宇佳公司’谎称这件物品为10公斤,这样就存在一个快递金额差价了”。快递件是两公斤,被告人单位理应按两斤的重量收费,也就是说被告人单位只能收取两公斤的费用,被告人单位也是按两公斤的重量出具发票。8公斤的差价被被告人“侵吞”,这个损失的是客户的钱。被告人的行为并未对被告人单位的实际利益和财产造成损失。

  再请看公诉人提供的W在2006年4月10日的证言“我们公司有一张业务报价单,类似H拿这张报价单去开发他负责的曹家渡地区客户。有客户提出快递费用能否优惠,H会将客户意思转达公司经理一级人物,经公司同意后告知财务按新快递费用结算。”S2005年12月9日的证言“到时结款时A会带来‘申通快递’发票及详细单,经我们公司确认金额无误后,我们会将上个月的快递费交由‘申通快递’A”

  优惠的确定是在公司,财务是根据公司经理的指示,进行结算。客户是经过确认后付款。这就不存在被告人隐瞒什么。公司开出多少发票,被告人肯定要将相应的钱款交到公司财务,作为被告人单位,他该收的钱都已收回,他没有任何的损失,被告人公司的利益是得到保证的。受损失的是客户单位,而能导致客户单位受损失,关键是在:1、客户单位在按快递公司的结算明细单付款后,又向被告人支付了钱款。这是为什么?2、对于被告人从其它单位拿来的发票,客户单位的财务视而不见,照单付钱,这又是为什么?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充分的证明了被告人所谓侵吞的钱款,决不是本单位的。快递公司没有任何的损失。既然被告人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既然,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不存在,那么又怎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的第二疑点——非法经营所得能否成为该单位的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也就是说,在我国除了邮政企业外,任何公司、企业都不能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法庭调查的事实告诉我们,被告人寄递的基本上是信件。而被告人单位不具有从事这一业务的资格。公诉人提供的上海盛彤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清楚地写着:快递(除邮政);公诉人提供的上海贤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也清楚地写着:快递服务(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显然,被告人单位从事的这一业务,违反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邮政企业的专营权,应该属于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所获,就是非法所得。我们国家的法律不保护非法所得。更不能将非法所得视为本单位的合法财产。

  本案的第三疑点——单位不能从事这一投递信件的经营,被告人何来这一职务?没有职务,又何来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何谓职务,职务即是指“工作中所担任的事情”。被告人在单位中担任什么职务,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职务说明》,被告人在单位中担任快递员职务,主要从事1、根据公司的快递费报价单寻找客户,如客户提出快递费优惠,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之后,告知客户。2、每天将客户委托公司快递的物品送达其负责地区的客户处。而被告人公司不能从事“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快递,因此,被告人职务范围内不可能有寄递“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工作内容。既然没有这一工作内容,又何来的“职务便利”呢?

  审判长、审判员:

  事实很清楚,被告人所占有的钱不属于被告人所属的单位,被告人所属的单位也不具有寄递信件的业务,被告人也不具有寄递信件的职务,没有职务之便。因此,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

  辩护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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