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春,张某的父亲张老汉中风住院,张某想趁父亲头脑还清醒之际,把已登记在妹子名下价值150万元的门面房过户给自己儿子。张老汉认为,张某是国家公务员,有固定收入,已有一套住房。其妹靠打工为生,没有固定收入,且房子早就登记给其妹,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遂将争议房子上锁,不许父亲、母亲、妹子入住。经亲属、乡邻调解无效情况下,张父以侵权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内乡县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张某又将内乡县房管局和父亲、妹子推上被告席,要求撤销该县房管局核发给其妹的房权证。
内乡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主持协调,努力化解张某的家庭矛盾,并邀请张某两个姑母参与调解,先后达成六份协议,均因张某反悔未能成功。恢复庭审中,张某提交两份姑母签名证据,证明20多万元建筑费是自己借来的,父亲没投资。时隔3天,张某两位姑母分别主动到法院陈述,没借给侄子钱,是侄子让她们在纸上捺的指印。
南阳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公务员,本应模范遵守法律,以身作则,却反其道而行之,出示伪证,妨害诉讼,蔑视法律,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为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警示世人,遂作出上述制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