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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因同一案件两度被捕 庭审最后陈述吟七步诗

时间:2011-05-12 16: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7年前,南阳检察官丁东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当地检察院批捕,羁押132天后释放。丁后来恢复了公职,并获得了1.3万余元国家赔偿款。许多人以为此案就此了结,孰料数年之后的今年5月,丁东芳再次因为当年的案子,以涉
    2001年12月17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样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对白玉岗等8人批准逮捕。2003年1月20日,白玉岗等6人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刑,其中白玉岗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原判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2003年7月1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白玉岗揭发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以白玉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判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丁东芳在担任批捕处处长期间,在审查批捕白玉岗等人涉嫌犯罪案件前后,先后收受白玉岗、付建丽财物,为徇私情、私利,指示吴静作虚假汇报,致白玉岗等人被错误不批准逮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同一件事

  首次被捕曾获国家赔偿

  丁东芳的辩护律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陆咏歌、孙保山在林州市法院法庭上举证,这份证据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豫检赔复字(2008)1号文中对丁东芳的案件及其国家赔偿进行了说明。

 该文说,经审查查明:2001年12月10日,根据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部分干警的举报,南阳市纪委将丁东芳“双规”。

  2002年5月31日,南阳市纪委解除对其“双规”,案件移交南阳市检察院办理,并在当年12月31日,对其立案侦查。

  2003年8月14日,南阳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以丁东芳涉嫌徇私枉法罪提请逮捕,11月14日,丁被批捕,因不在案,被网上通缉。当年12月16日,丁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华门派出所扣留,12月18日,丁东芳被执行逮捕。

  2003年9月10日,省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厅联合调查组结论:丁东芳徇私枉法不能认定。2004年4月26日,丁东芳被取保候审。

  2004年11月25日,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丁东芳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建议南阳市检察院撤销案件。

  2005年5月1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6年7月27日,南阳市检察院对案件作出撤案处理。丁东芳被羁押了总共132天。

  2008年12月16日,根据丁东芳的要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其国家赔偿13108元的决定。

  据丁东芳的家人说,丁东芳的问题落实后,虽然没有再回到批捕处当处长,但很快重新回到检察官的岗位上,后来南阳市检察院开展竞聘时,出任该院办公室副主任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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