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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法院促成区域大调解格局和体系的形成

时间:2013-05-17 12:35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青浦区法院着力立足并延伸审判职能,探索并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积极并促成区域大调解格局和体系的形成,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区域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应有的努力。今年一季度该院诉调对接中心共累计收案1450件,结案142
  

   青浦区法院着力立足并延伸审判职能,探索并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积极并促成区域大调解格局和体系的形成,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区域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应有的努力。今年一季度该院诉调对接中心共累计收案1450件,结案1429件,结案数占同期民商事结案总数的46.73%,同期结案率98.55%,平均审理天数7.12天,当庭裁判率87.11%,调撤率82.09%,成效较为明显。
   
    积极探索并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完善内部机制
   
    建立健全诉调衔接管理机制。明确分工定位。诉调对接中心单独建制后,与民法庭各司其职,并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民法庭及其他业务庭主要负责个案审理。中心主要负责诉前调解,群体性非诉调解协议司法审查确认及指导非诉调解工作。建章立制规范。青浦区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确认非诉调解协议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立审执兼顾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立审执会商协调机制”等,用制度规范 “诉”和“调”衔接运行的程序。创新形式运行。对涉诉当事人采取“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代为通知、直接通知”相结合的传唤方式;采取“批量案件快速送达与个体难案分类送达”相结合的送达方式;采取“当即调解与定期调解”、“背对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依法调处与积极预防”相结合的调处手段。
   
    建立健全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机制。2010年初,青浦区法院经申报并经市高院批准,率先在全市进行非诉调解司法确认试点工作,同年7月,该院和区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非诉民事调解协议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本区夏阳街道、白鹤镇、练塘镇等三个街镇进行试点。同年11月,又与区司法局联合举办以“推进非诉民事调解协议确认工作”为主题的2010年第4期“青法论坛”,就如何在新形势下创新诉调对接工作的新形式进行探讨。同年12月,又制定了《关于确认非诉民事调解协议操作流程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书、非诉确认协议事项告知书、承诺书及非诉确认的规范格式。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后,区政法联席会议正式确定了非诉确认协议的范围和主要办理流程,非诉调解协议确认工作在全区铺开。同年该院被评为“上海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先进集体”。今年一季度,共受理非诉确认案件415件,全部案结事了,未发生一起当事人申请撤销法院确认决定的情况,取得了良好效果。
   
    建立健全案件引导分流快速处理机制。法院立案庭收到当事人起诉状后,通过立案导诉窗口,对案件进行科学筛选区分,引导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诉前调解程序,由诉调中心指导法官或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如调解不成,则及时移送立案并由诉调中心快速审理,审理中如发现有被告提起反诉、质量异议、管辖权异议、需追加当事人等情况的,则再次进行分流移送相应业务庭进行审理,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和快速处理,进而提高全院审判效率。
   
    建立健全识别防范虚假调解机制。随着诉调对接工作的逐步深入,当事人利用诉前调解程序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也趋于多发态势,为有效防止虚假调解,该院积极探索了建立“五查五看”识别防范机制,织牢事前防范网,最大限度保护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提升司法公信。一查案件类型。看是否属民间借贷、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纠纷等虚假诉讼易发多发的案件类型。二查当事人关系及行为表现。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代理人是否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以及双方默契程度、面对询问的神情神态等。三查争议真实性。看诉讼双方对争议是否具有真正对抗性。四查证据完整性。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包括既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又能证明相关辅助事实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虚假自认等。五查当事人涉案情况。看当事人在本院和本市其他法院有无相关在审在执案件,切实防止当事人借诉讼恶意调解转移财产、逃避税费债务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利。
   
    建立健全诉中调解机制。在加强诉前调解的同时,该院也非常注重诉讼中的调解,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并将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同时以案说法加大宣传力度,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并非只有诉前才能调解,诉讼中的任何环节,包括庭中、庭后以及执行期间也可调解、和解;不仅民商事案件可以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中也可和解。近年来,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以及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均保持在70-88%之间,处于全市法院系统居中前位,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构建外部网络
   
    搭建联动对接平台。加强与街镇社区联动。积极与街道司法所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指导人民调解以及法制宣传咨询工作,将诉调对接工作延伸至村(居)委会层面,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解在萌芽。加强与职能部门联动。与司法局联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调解工作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交警队、区房管局、工商局、民政局、总工会、妇联、残联等密切配合,通过召开座谈会,形成会议纪要等形式进行对接,实现交通事故、物业、消费、离婚、劳资、妇女权益及残疾人权益等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加强与行业组织联动。2011年9月,与消费者协会达成《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成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站。今年一季度,该工作站已成功调处消费纠纷2起,获得了消费者和商家的一致认可。
   
    拓展联动对接模式。针对青浦区地处三省市交界,路网纵横,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现状,在区交警支队设立调解工作室,派驻法官与公安、司法联合开展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实行“一站式”调处服务。设置并及时更新相关诉讼指南和宣传版面,为当事人尤其是年老体弱书写不便者提供格式化的简便诉状及其他便捷服务,实行驻点式解纷、人性化配套;为当事人提供从立案、调解、司法确认、审判直至给付赔偿款解决纠纷全过程的一站式服务规范化操作;在当事人自愿协商基础上,当场立案、当场调解、当场确认;调解不成的,经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开庭以解决纠纷,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缓、减、免等司法救助措施,实行当场式调处,最大化救助。该院探索建立的“三式三化”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的新机制,被最高法院以简报形式予以推广。今年1季度,调解工作室共调解结案97件,司法确认73件,结案标的额达460万余元,结案率和调解成功率均为100%,当场履行率为90%,案件无一申诉、上访。
   
    推进大调解格局中的巡回审判。早在2007年8月,青浦区法院就开全市法院之先河,以赵巷镇作为试点设立巡回审判工作指导站,对联调联动的诉前委托调解模式进行探索,并出台了《巡回审判工作指导站工作职责》的有关意见。此后,该院又进一步在辖区各街镇陆续挂牌成立了巡回审判工作指导站,并依托巡回审判工作指导站,逐步建立了固定与流动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巡回审判点。同时,大力借助于已较为完善的协助执行网络,逐步确立了与街镇政府、村委会及司法所巡回审判工作定期沟通交流机制。2012年,该院又进一步制定了《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巡回审判这一形式又有了新的提升,各法庭定期召开辖区巡回审判工作例会,落实下乡接待制度,增加巡回审判的数量,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同年8月,该院联合上海法学会、区司法局就“大调解格局中的巡回审判”为题,举办了第11期“青法论坛”,赢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巧用“五法”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随着诉调对接工作的逐步深入,诉调中心调解的案件亦逐渐增加,为有效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调解促使对方做出让步达成协议后而又不履行义务,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调解公信力,诉调中心巧用“五法”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取得了较好成效。2012年全年,该中心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共计5280件,调解后申请执行案件69件。主要做法:一是提供担保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求义务人提供相应地保证履约的财物或第三任进行担保,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则可在执行程序中对担保物或担保人进行执行。二是附加条件法。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如义务人按期履行,则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反之,则义务人仍应履行权利人放弃的部分权利,防止义务人恶意调解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三是增加责任法。约定如果义务人不按约履行义务,则要另外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加重义务人不履约的成本。四是一并执行法。对协议分期履行的,约定如义务人第一期义务如不按约履行,则权利人可以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防止义务人假借调解拖延履行。五是自证能力法。要求义务人保证或立约宣誓自己在约定的履约之日有履约能力,以便在其不自动履约而强制执行无果时,可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对其予以拘留或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义务人以足够的法律惩罚和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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