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了解案情掌握有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正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有关解释,“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它司法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复制、摘抄的材料内容无须司法人员审查,但有关保密材料应予保密。
二、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按照法律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法律对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与其通信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具有辩护律师的身份就有权进行,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三、进行调查取证:
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必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