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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应适度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时间:2011-05-11 17:2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享有不起诉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适用非常审慎。据了解,目前检察机关不起诉适用率一般在2%至3%。 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和人民检察杂志社主办的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不起诉制度专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享有不起诉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适用非常审慎。据了解,目前检察机关不起诉适用率一般在2%至3%。

  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和人民检察杂志社主办的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不起诉制度专题研讨会上,法学界人士和实务界人士呼吁: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及轻刑化和非刑罚化的国际趋势成大流,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适度扩大。

  2%不起诉率的背后

  “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狭窄,原因之一是受传统刑罚观念及防止起诉裁量权滥用的观念限制。”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叶衍艳认为。

  她说,检察官受传统起诉法定原则的惯性影响,对起诉便宜主义的价值缺乏认识,重打击轻保护,认为只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才是实现社会正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普遍担忧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扩大适用,会使某些办案人员办理人情案、台阶案、关系案,因此在检察机关内部实际上是在不断限制相对不起诉的运用。

  在她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8月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了五种情形可以不起诉,但又规定五种情形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反而缩小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李斌认为,不起诉制度流程不畅是其适用较少的又一原因。据介绍,目前对于不起诉案件一般是承办人提出不起诉意见,向处室领导、主管检察长逐级汇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检委会讨论通过。“而检委会召开的随机性、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案件非正常拖延。而且作出决定后,需要向被不起诉人公开宣布,并于决定后数日之内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结案报告、复查表、不起诉决定书等多种备案材料,导致承办人办案负担加重,诉讼周期拖延,这与不起诉制度分流案件、节约诉讼资源的初衷并不一致。”

  “立法上的不足是不起诉制度适用较少的重要原因。”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刘颖认为。刘颖分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诉法第十五条为绝对不起诉的情形,但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没有完全包含现实中出现的所有情形,使得检察机关在处理某些案件上仍无法可依。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实践中一般做法都是建议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起诉,这种程序倒流,使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无法自主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万春认为,不起诉制度适用少与这项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有一定关系。万春分析,绝对不起诉中,犯罪行为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该属不起诉情形,但目前检察机关一般是书面说明理由后退回公安机关,造成程序倒流。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该将其作为绝对不起诉的情形。其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窄。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容易被理解为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对量刑情节考虑不多。应该将相对不起诉行为范围适当扩大,同时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和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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