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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效力

时间:2011-05-11 17:2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正确认识提起 公诉 的效力,不仅对于客观谨慎地行使公诉权、保证公诉权行使的正确性,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于充分发挥公诉活动的作用、维护国家公诉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诉权是国家 追诉 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赋予检
  

  3、限定裁判的范围。法院只能就起诉书中指控的人和事作出裁判。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指控的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院应当就该部分事实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对于法院在判决中能否直接改变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理论上的通说认为不能,实践中有不同做法。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没有对特定的被告人提出指控的事实,法院以“检察院起诉有遗漏”为由,直接对被告人据以判处刑罚的做法,无论如何都是违法的。

  二、对被告人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活动,首先就使被告人处于受追诉的诉讼地位,从而引起被告人必须接受国家审判的义务。被告人不得逃避这种义务。特别是没有采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从接到经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之日起,就有准备随时出庭接受审判的义务,不得擅自离开其常住地而逃避接受审判。

  当然,从接到起诉书之日起,被告人也就具有了辩护的权利。他可以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准备辩护意见,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对被害人的效力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可能对被害人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终止被害人与犯罪人私下协商解决的权利。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通过私下协商而解决彼此之间的问题。但是一旦由检察机关对犯罪人提起公诉,被害人就不得与犯罪人进行私下交易而妨碍公诉活动的进行。

  2、被害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并有与犯罪人直接接触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犯罪事实。因此,人民检察院一旦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被害人就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或者法庭的出席法庭,就其受害的事实和其所了解的犯罪事实作证,并提供相关的物证。

  3、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更有权利和义务出席法庭。如果被害人不按照要求出席法庭,就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四、对检察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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